江西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的解答.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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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的解答 正? 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的解答(2021年11月22日)? 为了全面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具体部署,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一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法院执行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参与分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3)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4)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涉案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 2.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答: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如债权人申请对企业法人财产参与分配的,相关执行法院应征求其意见,建议其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直接申请被执行企业破产。该债权人仍坚持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3.主持分配法院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法院可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1)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2)参与分配申请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任一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线索无法查实的,对其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支持。 4.对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持分配法院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根据该普通债权人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1)该普通债权人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2)该普通债权人为被执行人的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3)该普通债权人系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4)该普通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5)该普通债权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已申请司法确认的;(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普通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未获得执行依据支持或者执行依据支持的债权数额低于预留财产份额的,预留的财产份额或者超出部分应再次进行分配。预留财产份额低于或者等于债权人按其执行依据载明的债权数额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的,按照预留财产份额予以发放。5.对已取得执行依据但该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在已取得的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情况下,主持分配法院应当预留该参与分配申请人根据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再审维持或者再审后改判的数额大于原执行依据载明数额的,发放已经预留的财产份额;(2)再审后改判数额小于原执行依据载明数额的,对超过根据再审结果计算其应分配部分的预留财产份额,应当再次进行分配;(3)再审后撤销原执行依据,且其他债权人尚未足额受偿的,对预留的财产份额应当再次进行分配;仍有剩余的,发还被执行人。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裁定被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已依照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诉讼与执行 深入研究民商事诉讼与执行中疑难问题!欢迎关注! 9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6.主持分配法院如何确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 答:对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确定: (1)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已有效送达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该日期不受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的影响。主持分配法院邮寄送达的,以投递签收邮件日期为送达时间。直接送达的,以相关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此外,经执行当事人、参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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