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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行生产调度信息报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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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调度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生产调度部门应对特殊时期、异常天气、重大事件的能力,做到信息报送精准、规范、高效,结合生产调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总部各部门。 2.报送范围 2.1.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环境事件、产品质量事件、资源供应事件、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异常事件等。 2.2.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2.2.1.发生一般C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分级见附件5.1)。 2.2.2.油气井发生井喷事故。 2.2.3.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或次生事故、事件。 2.2.4.虽未达到一般C级事故,但主流网络、媒体已经报道的事故、事件。 2.3.环境事件 2.3.1.一般C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分级见附件5.2)。 2.3.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督查、检查发现问题。 2.3.3.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网络、媒体报道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4.产品质量事件 2.4.1.因产品质量、计量引发的大规模投诉事件或网络、媒体已经报道的事件。 2.4.2.由国家主管部门在产品抽检中发现的质量、计量问题,或网络、媒体已经报道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4.3.因产品(原料)质量问题,对系统内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5.资源供应事件 2.5.1.因资源短缺,造成产品供应紧张,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5.2.重点客户供应计划无法完成,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6.自然灾害事件 2.6.1.企业所在区域发布自然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国家举行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发布橙色以上预警,沿江、沿黄、沿海、川渝等重点地区发布橙色以上预警。 2.6.2.企业周边主要江河、湖泊发生超警戒水位,且危及企业安全运行的洪汛、地质灾害险情。 2.6.3.因地方启动预警响应后,要求企业暂停作业或停产撤人情况。 2.6.4.京津冀、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或可能发生里氏4.0级以上地震,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发生或可能发生里氏5.0级以上地震。 2.7.生产异常事件 2.7.1.油气田企业紧急关断、油气长输(集输)管道非计划停运等生产事件。 2.7.2.炼化企业A类、B类生产装置临时停工及以上级别的非计划停工事件。 A类生产装置:炼油装置包括常(减)压、催化裂化、延迟焦化、加氢裂化(含渣油加氢)、催化重整;化工装置包括乙烯、MTO、PX。 B类生产装置:炼油装置包括硫磺回收、制氢、S zorb、催化汽油加氢、焦化汽油加氢、航煤加氢、柴油加氢、蜡油加氢;化工装置包括气化、乙二醇、PTA、丙烯腈、气相法聚乙烯。 2.7.3.系统外原因引起的全厂性、系统性、大面积停产、停工事件。 2.7.4.影响上下游企业生产安全的停工、停运事件。 2.7.5.地方政府对生产企业实施的限产(限负荷)、停产(停工)事件。 2.7.6.其他原因导致油田企业生产装置、炼化企业A类装置限产(限负荷)、停产(停工)以及油品销售企业油库和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停业事件。 2.8.其他 2.8.1.《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其他应上报企业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突发事件信息。 2.8.2.需上报企业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其他重要事件信息。 3.信息报送要求 3.1.各单位应明确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生产调度信息的报送工作。未设置生产调度部门的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突发事故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并向企业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备案。 3.2.发生上述事故事件后,企业必须在接报或发生后半小时内向企业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电话报告,2小时内报送书面快报(见附件5.3、5.4、5.5、5.6、5.7、5.8)。事故事件持续发展的要随时报告情况。企业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010传真:01059760777 邮箱:hq1000@ 3.3.承(分)包商在企业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报告。双方均为企业企业的,由业主单位和承包(分)商分别报告。 3.4.发生上述事故事件后,企业应保障视频监控与企业视频集中监控管理平台链路畅通。配备卫星通信指挥车、移动终端的企业根据需要,在接到总部通知后半小时内将相关设备部署到现场,并将实时视频上传到企业视频集中监控管理平台。 4.执行与检查 生产经营管理部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首次违反规定,出现迟报、漏报和瞒报等情况,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将在集团公司月度经济活动分析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瞒报,或因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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