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第七版)毕宝德-第16章 地租理论及其应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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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 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以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用地同样也要缴纳地租。支付建设用地地租是为了获得建筑地基与空间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地租既包含级差地租,也包含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16.3.3 资本主义城市建设用地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存在的条件和原因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级差地租的客观物质条件仍然存在。级差地租形成的物质条件是土地自身质量和位置的差异以及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这些物质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无疑是仍然存在的。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着形成级差地租的社会经济关系。 16.4.1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性质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已不再是土地所有者、产业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对抗关系,而是反映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以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对超额利润的分配关系,它直接表现为地区之间和单位及个人之间经济收益的某些差别。 16.4.1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分配 一般来讲,社会主义级差地租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但由于级差地租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在对这部分社会价值进行分配时,要统筹兼顾,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这样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原则,才能调动各方面合理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16.4.1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来源及原因 中国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与工业相比仍然较低,农业资金有机构成大大低于工业。在同量生产资料情况下,农业部门比工业部门能够推动更多的活劳动,因而创造更多的新价值。所以在农业资金有机构成大大低于工业的条件下,农产品价值必然大于其社会生产价格,其差额就是构成绝对地租实体的那部分超额利润。 16.4.2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来源及原因 社会主义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但并未消灭土地所有权及其垄断。中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存在土地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全民(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中国现阶段土地还没有归全社会所公有,还存在着多个土地所有者主体,因而仍然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并要求在经济上实现。可见,在中国现阶段仍然存在着产生绝对地租的社会经济关系。 16.4.2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来源及原因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是客观存在的。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土地“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要求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土地一般不能无偿使用,因而绝对地租的存在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16.4.2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 (1)国有土地出让(或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受让者(或土地承租人)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按年付地租(其中都包括绝对地租),这反映的是国家与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土地出让(或租赁)关系。 (2)在国有土地上,土地受让单位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形式支付地租(含绝对地租)。这反映的是在国有土地上,土地受让单位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经济关系。 (3)集体土地承包(或租赁)给农户经营使用,集体以“土地承包费”、“土地租赁费”等形式收取地租(包括绝对地租)。这反映的是在集体土地上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或租赁关系。 16.4.2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 (4)土地承包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以土地转包费(包括绝对地租)等形式进行补偿。这反映的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承包农户之间互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租赁关系。 (5)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由单位或个人向集体支付租金(包括绝对地租)。这反映的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6)在经济特区或对外开放城市,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使用中国国有土地,以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形式支付地租(包括绝对地租)。这反映的是在国有土地上,国家与外商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关系。 16.4.2 社会主义绝对地租 16.4 地租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概括了建筑地段(城市建设用地)地租的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土地位置对级差地租的决定性影响;二是土地所有者对地租量的变化处于被动地位;三是垄断地租在许多情况下占据优势。 上述三个特点,在现代城市地租中进一步强化了。 16.4.3 社会主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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