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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范问题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法律或法学”中“民法”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9258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范问题 2 一、引言:《民法通则》之规定 2 二、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变动的生效要件 3 (一)其他法律规定 3 (二)物权表征与公信力规则 5 (三)物权变动公示规则 7 三、登记与合同效力:是否承认物权行为 9 (一)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 9 文2:超链接技术的法律规范问题 10 1、超链接 10 2、超链接的分类 11 二、链接中的相关当事人 12 1、设链者 12 2、被链网页的所有者(简称被链者) 13 3、用户 13 三、对超链接行为进行的法律上的分析 13 (一)法律分析的前提 14 参考文摘引言: 14 原创性声明(模板) 15 文章致谢(模板) 15 正文 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范问题 文1: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范问题 一、引言:《民法通则》之规定 所有权移转规则是关于法律行为引起的财产所有权移转过程,所有权何时发生所有权移转效力的规则,是物权变动生效规则的核心内容。该规则不仅关系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而且关系着权利移转的分界点,即原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新的所有权人得到其所有权并取得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时点。因此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便于讨论,我们这里主要涉及因买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权移转何时生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对所有权移转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作者有以下判断:第一,所有权自实际交付时起移转,如当事人虽然就某项财产转让达成协议,在尚未交付以前,不发生所有权移转效力。第二,交付移转所有权规则适用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财产。该条既未区分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也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条文中所用的财产一词显然包括不动产。第三,交付移转所有权规则有两个例外,一个是当事人有相反约定,另一个是法律另有规定。前一例外使交付成为一种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意思可决定所有权移转时间;后一例外使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排斥交付规则的适用。 新近颁布的《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基本上采《民法通则》上述规则,继续确立以交付作为我国财产所有权移转的原则规定;.但是,这种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以交付作为所有权移转规则的原则性规定易生许多歧议。对于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移转的一般原则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足以调整动产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对这一点,似乎在各界已取得共识。现在争议最多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问题。 这是因为,对于动产而言,交付既意味着所有权客体物(合同标的物);的转移,又标识所有权权利(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对于不动产,交付标的物并不意味着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而后有一个过户登记问题,也只有登记机关确认并颁发权利证书后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移转。显然,交付转移所有权规则就不能径直适用于不动产。 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72条的“法律另有规定”实际上已经将不动产排除在一般原则之外;.因为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前后,已制定了许多关于不动产转移的法律法规,确立不动产转让必须或应当登记的原则。作者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并不当然地推出“自交付时起不动产所有权不移转”,因为,如果采登记对抗效力;,那么不动产所有权完全可以在合同成立或实际交付时起移转。 因此,我们还必须深入地探讨一下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问题。为此,本文将首先检讨“其他法律”规定,然后探讨我国确立以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生效要件(或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法理基础,最后分析适用此规则实务中的一些问题。 二、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变动的生效要件 (一)其他法律规定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不动产买卖一直处于抑制的状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可有限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实施和住房商品化的推进,我国的不动产交易也日益增多和频繁,成为急待规范的领域。为应付现实需要,从国家立法机关、主管部门到各个地方政府颁布了许许多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动产转让和登记作出了规定。作者承认这些法律即构成第72条“另有规定”的法律。这里仅略要检讨一下具有全国效力的法律法规。 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专门规范城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买卖等的一部法规。该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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