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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实施方案重庆 xxxxxxxxxxxxxxxxx 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重庆 xx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PAGE PAGE 10 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x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xxxxx 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xxxxxxxxxx 有限公司与 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地点: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 委托单位:重庆仲裁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重庆 xx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xxxx 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xxxxx 有限公司。 依据文件(文号):《重庆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8) 渝仲字第 xxxx 号。 二、鉴定内容 根据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司法鉴定委托协议》, 1)对葛五公司已完工程合格部分的工程量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2)对九龙公司因葛五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工程增加成本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即以合同约定的材料、人工、机具价格 等价格与申请仲裁日2018 年 6 月 20 日的人工、材料、机 具价格的差价计算);3)对九龙公司从 2013 年 2 月 2 日起因工期延误产生的项目管理支出损失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协议》,鉴定期间,我司(受委托 方)严格遵守《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专门性问题鉴定工 作管理办法》并遵循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 四、鉴定目的 通过鉴定,提出有效的报告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依据。 五、鉴定报告 受委托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报告之前首先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初稿,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受委托人保证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鉴定报告一式八份。 六、鉴定时间 鉴定人在本案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送达鉴定人之日 起 60 日内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 鉴定人在本案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送达鉴定人之日起 75 日内(有争议除外)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正式报告; 由于不可抗逆因素引起该项目无法正常进行,鉴 定时间相应顺延。 七、鉴定人员 (1)根据委托人对我司的委托,我公司根据( 2018) 渝仲字第 1537 号,关于“申请人九龙县汤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事项。项目的鉴定工 作,依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专门性问题鉴定工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司承办鉴定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执业证书类型 联系方式 1 xxx 注册造价工程师 2 xxx 注册造价工程师 3 xxx 一级造价工程师 4 xxx 造价员 5 xxx 造价员 6 xxx 一级造价工程师 7 xxx 造价员 8 xxx 造价员 9 xxx 造价员 除了我公司提出的上述人员以外,我方会根据项目情况 的需要做人员增减调整,以保证鉴定进度和鉴定质量。 (2)鉴定人员回避情况:根据鉴定人 2020 年 6 月 12 日向 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承办鉴定工作人员名单》并未收 到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人提出人员需回避情况,我司并进行自 查均未发现本案鉴定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八、鉴定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协议》,按照甲方鉴定决定的要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图纸、相关资料、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场查勘等进行审计鉴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依据的若干规定。 鉴定自备 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 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 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 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委托人移交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 及答辩 状、代理词; 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 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 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 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 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当事人移交 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 交证据。 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 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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