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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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我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列入区管序列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由这些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也包括区级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由这些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列入区政府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坚持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六条 各有关企业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对其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七条 公务用车 (一)国有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河南省公务用车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二)国有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车改〔2018〕1号)有关规定,购车要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准。企业领导人不设专车,全部为公务用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租赁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也可选择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标准上限由区有关部门确定,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为1690元/月,副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为1040元/月。   (四)国有企业应对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保留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车辆及转嫁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五)国有企业在新购置轿车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标准上应参照如下执行。新购置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购置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六)国有企业日常经营业务通过租赁车辆来保障的,视同配备车辆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控制租赁车辆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节省开支。   (七)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各项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保留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保留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八)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企业负责人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留车辆的报废更新实行审批管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企业董事会、国资委审核后,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九)国有企业应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第八条 办公用房   (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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