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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中的公司有关劳动用工问题的法律分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
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出现这样的事例:公司在登记注册成
立之前,就已经在招聘人手组织生产经营了,这些被招聘的人员显然属
于劳动者,但是,由于公司还在筹建期间,没有营业执照,不是法律意
义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由此引发了很多筹建期间劳动用工的
法律问题。
案例:2008 年 2 月,赵一、钱二拟共同投资成立A 运输公司,因运
输公司的注册登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公司的筹建期比较长。2008
年 2 月 15 日, A 公司招聘了孙三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人
员招聘,为了使 A 公司尽快产生效益,赵一、钱二指令孙三尽快完善公
司组织机构,赶紧将公司运营起来。2008 年 3 月 1 日,孙三招聘来了许
多员工,如:李四、周五、吴六、郑七、王八等,A 公司每月员工的工
资由赵一或钱二的银行帐户转帐。未领取营业执照之前,A 公司拉来的
业务挂在钱二亲戚成立的 B 运输公司操作。
2008 年 7 月 1 日,因李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孙三以 A 公司的名义
辞退了李四,未支付李四 2008 年 6 月的工资。
李四拟就辞退事项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 2008 年 6 月工
资。但是,因此时 A 公司无营业执照,李四想对 A 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而
不能,因此,李四不知道应该向何人主张权利。
2008 年 8 月 1 日,周五在外出办理业务中不慎受伤,后经鉴定为十
级伤残。2008 年 12 月 1 日,A 公司获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08
年12月5 日,A公司与全体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并从该月起给全体员
工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12月31 日,吴六申请离职并获得准许,吴六提出其于2008
年3月1 日入职,但是,A公司直到2008年 12月5 日,才与其签定劳
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吴六要求A公司支付2008年4 月1 日至2008
年12月4 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2月28 日,A公司
以郑七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郑七的劳动关系,郑七要求A 公司支付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郑七认为其在A 公司已工作满一年,公
司应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A公司却认为,公司于2008年
12月1 日才取得营业执照,从该日起其才取得用工资格,因此,郑七的
工作时间从2008年 12月1 日起才开始计算,之前公司的筹建期不能计
算进劳动合同期限内。
2009年3月1 日,王八离职,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3月至
2008 年 11 月的社会保险。该案例折现了筹建中的公司很多劳动用工的
问题,如:谁应对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用工负责;员工在筹建期间工作
中受伤,应如何处理;筹建期间是否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间;筹建期间未
签定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筹建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等等。
一、 谁对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用工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
据该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
位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
办非企业单位。只有这样的用人单位才具有劳动用工权。案例中,A 公
司还在筹建期间,并未取得营业执照,因此,A 公司并不具备劳动用工
权。鉴此,李四欲对A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因A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
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导致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A 公司就可以以“尚在筹备期间,不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为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或者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
稿)》规定:“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当公司
不能成立时,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征求意
见稿虽然最终未通过,但是,依据公司法的法理,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
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在各地的法院指导意见中均可见到这一
处理精神,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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