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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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学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我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分管领导对学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安全工作重在预防,我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基建、安装、采购等工作中应当严格把关,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设施及用品。 第四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学生家长及亲属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五)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七)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理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在实验、实习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且不听劝阻的; (四)学生或其家长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五)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知道或者己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六)学生或其家长有其他过错的。 第九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己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未接到学生书面报告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包括旅游、聚会等)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节假日或者假期学生在校外发生的; (四)在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违反学校的规定,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发生的; (六)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二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立即启动《河北北方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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