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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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程序的 核心 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 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利润总额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3.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 ,不适用于《仲裁法》 :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 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 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 生效 6. 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 a. 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 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 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 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不公开。 民事诉讼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结果一律公开宣告。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不服一审判决,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一审生效。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失踪、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和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 对二审的终审判决,不得再提起上诉。 7.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a.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人民法院管辖 b.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或者失踪;被告进监狱被强制教育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照经常居住地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a. 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的的人民法院管辖 c. 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e. 与公司有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 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g. 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损害事故,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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