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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
管理规定
等级:
编制及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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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编制/修订概述
审核
会签
批准
事业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为统一化工事业部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考核标准,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时,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标准统一,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事故责任追究考核的随意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事业部内部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包括管理责任和事故责任)及属地直线网络范围内人员的责任追究考核。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 事故分类
(一)火灾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环保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废水、废气和废渣超标排放的,并造成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或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容器、管道等损坏并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工艺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操作错误或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等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造成系统减(停)产、设备损坏,或者使生产过程的原、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滴、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或人员中毒、窒息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均属于工艺事故。
(五)厂内交通事故:在生产厂区内中,交通工具因违反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而引发的造成交通工具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为交通事故。
(六)人身伤害事故: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而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七)未遂事故:凡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侥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事故等级
(一)一般事故:
1.安全类: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环保类:因主观原因虽未被政府环保部门罚款,但被予以警告致企业形象受到损害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二)较大事故:
1.安全类:造成3人以下重伤,3-5人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环保类:因主观原因被政府环保部门罚款20万元以下并责令限期整改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三)重大事故:
1.安全类: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6人以上轻伤,或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环保类:因主观原因被政府环保部门罚款20万元以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附:一般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安全)、较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安全)、一般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环保)、较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环保)、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环保)。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一般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安全)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安全)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安全)
一般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环保)
较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环保)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考核标准(环保)
附件1
一 般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考 核 标 准(安 全)
一般事故界定
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级别
事故伤害与损失
分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分公司安环部长
所在单位责任人
职能部室
属地直线段长
安全员
属地直线岗位
PVC公司、化肥公司分厂厂长、电石公司生产部长、电石公司原料部长、各公司质检负责人。
对应事故类型的分管生产部部长或设备部部长
PVC装置长;化肥片区工程师;电石板块车间主任、原料部工段长;水泥公司车间主任;各公司维修、自控、电气、公辅段长;质检段长。
公司安环部对口安全员;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员,生产部、设备对口专工
班长
本班组员工
直接责任人
一般事故
发生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
500
400
400
500
400
400
300
200
50
1000
一次发生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事故
2000
1000
1000
1500
1000
1000
800
500
100
3000
备注
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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