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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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 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 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 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 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 入账。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 (1996年11月15 日)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 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 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 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 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 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 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 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 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 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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