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制度史》复习教案.ppt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中国法制史 * (八)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所谓“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指英国等西方列强在与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该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之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亦称“治外法权”。随后,西方列强又采取种种卑劣手段,取得了对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争讼的“观审”和“会审”权,由此形成了清末涉外诉讼中的观审制度和会审公廨。 * 中国法制史 * 所谓观审制度,是指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可在审判时前往“观审”,中国审判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外国观审官员认为中国审判官的审决不妥,可以出示新证据或提出再传原证的要求,甚至可以参与法庭辩论。“观审”制度是在1876年的中英和1880年的中美所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中确立的。 * 中国法制史 * 1858年,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确定了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即对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作为会审机关。 * 中国法制史 * 1868年,清政府又与其订立《上海洋泾浜设馆会审章程》,其中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领事陪审;即使租界内纯属华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仍须由外国领事观审、判决。这样,就形成了“外国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局面。由此可见,会审公廨名为“会审”机关,实为外国领事控制的审判机关。 * 中国法制史 * 七、录囚和死刑复奏制度 (一)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案是否及时公正,以便纠正冤假错案并督办久系未决案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当时主要由地方长官州刺史或郡太守定期在所辖地区讯察狱囚,平理冤狱。自东汉始,皇帝亦亲自录囚。录囚之制自汉代始创,迄无中断,直至明清。 * 中国法制史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录囚制度有所发展。 其表现: 一是皇帝深入地方上录囚; 二是普遍施行特使录囚制度; 三是设置掌管录囚的专职机构。 * 中国法制史 * 唐代进一步完善了录囚(又称虑囚)制度: 首先,皇帝亲自录囚成为常制。 其次,使录囚制度化,经常化。唐太宗明令:“诸狱之长官,五日一录囚”。录囚也是州府长官每年巡视属县的主要任务之一。 再次,御史台的监察御史要定期到京都诸狱录囚,不定期出使地方,“巡察州县,纠视刑狱”。使录囚亦成为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 宋朝进一步严格录囚之制,规定诸州长吏五日一虑囚。 * 中国法制史 * 明朝创设了一种特殊的录囚方式大审。 录囚制度的作用主要有: 第一,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第二,使许多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 第三,便于中央控制和掌握国家的司法权,并通过审判监督统一法律的适用。 第四,统治者可通过躬亲录囚,发现法律本身的失当之处,并加以修改。 * 中国法制史 * (二)死刑复奏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死刑复奏制度形成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北魏律规定:各地死刑案皆须呈报皇帝过问,从而使死刑决定权完全归于皇帝。 * 中国法制史 * 隋朝开皇十二年下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寺案复,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开皇十五年又定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自此,死刑复奏成为一项固定的制度,为后世历代承用。 唐律规定,京城地区死刑案件,须经“五覆奏”,地方州县的死刑案件,须经“三覆奏”,批准后方能执行。 * 中国法制史 * 曹魏时为简化诉讼,防止拖讼,改汉代乞鞫上诉制度,晋代又恢复。北魏律则明确规定,对案件判决有疑问或诉说冤屈者,应重新审复。 唐代时上诉制度已较完备。《断狱律》规定,徒刑以上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若不服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机关重审,原审机关不予改判的,即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唐代还规定了严格的上诉程序,受理上诉案机关由下至上有州司、尚书省、三司和皇帝四级。 * 中国法制史 * 宋代的上诉案件,先由同级审判机关内部异司重审,称之为“别推”,仍不服,再移送上一级审判机关复审,称之为“移推”,还不服,则可申诉朝廷乃至皇帝裁决。 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赂不法”,可径赴宪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申诉。清律对上诉亦有清晰的程序规定。 * 中国法制史 * (二)直诉 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直诉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中国古代直诉方式主要包括: 1、“路鼓”

文档评论(0)

学习让人进步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活到老,学到老!知识无价!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