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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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Logo LOGO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曹魏《新律》 2.西晋的《晋律》 3.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 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 政性法规 三、法制的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 —— “纳礼入律” 南北朝时期—— 《北齐律》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三国——魏(220-265) 1、《魏律》(或《曹魏律》)18篇;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八议”入律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包括:“亲朋、故友、贵、宾、贤、能、有功劳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 议亲 皇帝亲戚 议故 皇帝故旧 议贤 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 有大才能 议功 有大功勋 议贵 贵族官僚 议勤 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 前代皇室宗亲 二、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 1、张杜注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准五服制罪”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晋律》20篇 西晋武帝司马炎颁《晋律》,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 4、监察机关 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三、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 北魏(386-534) 1.《北魏律》20篇 2.“官当”入律 3.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 4.增加鞭刑与杖刑 北齐(550-577) 《北齐律》12篇 “准五服制罪” “重罪十条”入律 正式设置大理寺 提高尚书台地位 思考 1.《新律》与汉律比较 发生了那些变化? 2.与汉律、魏律相比, 《晋律》有哪些特点? Company Logo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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