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商法(第四版)》范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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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广义上的保险: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 狭义上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 (二)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 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 二、保险的构成要件 (一)特定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风险风险所致损失的发生应具有分散性。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众人协力 即由保险公司通过分散的保险合同所组织的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 。 (三)填补损失 * 三、保险的种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保险标的的不同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承担责任的次序 原保险与再保险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给付保险金的目的 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保险标的的数量 个别保险、集合保险与总括保险 保险人的情况 单保险与复保险 * 三、追索权的效力 (一)对人效力 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1)选择追索权 (2)变更追索权 (3)代位追索权 对被追索人的效力 (二)对物效力 *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简述转让背书的效力。 3.试述出票的效力。 4.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1998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货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 * 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1) 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问:(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 第二十九章 本 票 *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但本票与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因此,各国票据立法为了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本票除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本票包括多种类型,但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为记名式本票、银行本票、即期本票。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本票的记载事项也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本章概述 * 章节目录 第一节 本票概述 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本票概述 *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一)本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特征 本票是票据的一种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 二、本票的种类 (一)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本票 (二)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 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 * 一、本票的出票 (一)本票出票的概念 (二)本票出票的款式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 二、本票的见票 (一)本票见票的概念 本票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见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 (二)本票见票的立法规制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承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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