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PAGE 13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 前言 因此,创新与监管平衡,效率与公平兼顾,应是当前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 1.1 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1.1.1 当今监管体系难以全面监管并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真空 博弈主体由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两大参与者构成,他们的策略分别是创新、不创新以及监管、不监管。这两大参与者不是同时决策的,后行动的博弈方在行动前可以看到对方和自己的行动,且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双方都相互了解对方的得益情况,所以本文构建的这个博弈模型是一个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 博弈情况: (1),金融机构不创新,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假设各自获得正常收益P和V;(2),监管部门不监管时,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可为之带来创新产生的超额收益A,故此时金融机构的收益为正常收益加上超额收益,即P+A。而金融创新活动可能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使得监管部门遭受市场秩序被破坏带来的绩效声誉损失L1,故此时监管部门的收益为V-L1;(3),当金融机构不创新,监管部门仍进行监管时,监管成本为C,故其收益为V-C;(4),当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时,它将遭受被监管的损失L2,故收益为P+A-L2。 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部门博弈动态表 监管部门 互联网金融机构 监管 不监管 创新 (P+A-L2, V-C) (P+A, V-L1) 不创新 (P, V-C) (P,V) 第一阶段,当互联网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选择创新时,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取决于监管成本 C和不监管损失 L1: 若监管成本C小于不监管损失L1,则收益V-C>V-L1,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为监管,此时的博弈均衡为(创新,监管);反之,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为不监管,此时的博弈均衡为(创新,不监管);当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创新活动时,V>V-C,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为不监管,此时的博弈均衡为(不创新,不监管)。 第二阶段,当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时,此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取决于创新收益A和创新被监管损失L2,若创新收益A大于创新被监管损失L2,则 P+A-L2>P+A,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为再创新,此时的博弈均衡为( 监管,再创新);反之,若创新收益A小于创新被监管损失L2,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为不创新,此时的博弈均衡为(监管,不创新) ,其余情况依此类推。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与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是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 金融市场出现危机从上表分析是(创新,不监管)状态,即监管成本C大于不监管损失L1,然而现实中由于监管的滞后性往往低估L1,使得监管机构选择不监管的错误决策,而当监管机构认识到错误时,监管缺失已经危机整个金融系统,(创新,不监管)状态可能随时存在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循环当中,而造成监管的空白。 1.1.2 监管执法有偏差 在执法定位方面也存在问题。现有的执法重刑事制裁、行政处罚,轻民事制裁;然而从法学理论上说,刑事制裁仅适用于严重的已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也仅能够对违法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惩罚作用,只有民事制裁才同时兼具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和惩罚行为人的作用( 杜雪晶,2013)杜雪晶,中国刑事制裁框架的梳理与扩展——以犯罪学为视角的重新审视,吉林大学学报[M],2013年1月15日第1版.。监管执法定位的偏差,使得互联网金融违法成本极低,从而造成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杜雪晶,中国刑事制裁框架的梳理与扩展——以犯罪学为视角的重新审视,吉林大学学报[M],2013年1月15日第1版. 1.2 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规则 1.2.1 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 笔者检索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含征求意见稿,其中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可大致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规。该类法规较为分散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中央层面: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等。地方层面:《北京市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 第二类,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