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原告起诉:启动救济权.pdfVIP

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原告起诉:启动救济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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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启动救济权 一、符合起诉的条件是首要 (-)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 并非所有的婚姻家庭纠纷都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婚姻家庭案 件中,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之间因婚姻继承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这 些可诉纠纷都涉及婚姻继承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纠争,如在婚姻法中有夫妻在家 庭中的平等法律地位纠纷,夫妻的姓名权纠纷,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父母子女之间的权 利义务纠纷,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的纠纷等等。当事人在想要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注意自 己所面对的纠纷是否可诉。这样,不仅提起诉讼,能确保法院受理,而且能便于尽快选 择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 (-)案件的原告是否确定 在明确了自己所想要解决的纠纷具有可诉性之后,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自己的 “原告” 身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 他人的侵害或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以及依法保护他人权利的个人和 组织因受其保护的权利被他人侵害。在婚姻继承案件中,纠纷主体相对简单,权益争执 1 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但却也不排除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此类纠纷诉讼的原告。如有关 遗赠财产的案件,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受赠人而享有权利,所以在遗嘱继承 纠纷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获赠权利,也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也容易确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一 般都存在亲情关系,如婚姻关系、血亲关系、拟制血缘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是我国婚 姻家庭法上婚姻家庭身份和财产权利义务规定的基础。那么,首先判定原告是否与该案 被告存在亲情关系,然后进一步判定是否有婚姻继承法上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就可以 确定提起诉讼人是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是否存在 “亲情关系”并非所有婚姻继 承案件中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前提。如前例,遗赠关系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可 能具有 “亲情身份”。而且,判定 “利害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婚姻继 承法律上权利义务争执的存在。如离婚诉讼,必须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争议,并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之外的人则不能就该夫妻的离婚纠纷提起诉讼,更不 能以原告身份参诉。因此离婚诉讼中无论男方或女方的亲友、父母,都不能代表男方或 女方提起离婚之诉。 (三)案件的被告是否存在 在明白自己能够亲自提起诉讼之后,下一步就要找到自己的对手一一 “被告”。有 明确的被告,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当控告的,是明白、确切、具体 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被告,起诉不可能成立,被告不明确,诉讼权利的载体不明,诉 2 讼也难以进行。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阶段的 “被告提出”的要求是 “有明确的被 告”即可,并未苛求该被告必须是正当的被告,但是当事 人应当找准自己控诉的对象, 以免在诉讼进行当中又更换被告,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一般而言, 案情都比较简单,对象比较明确,容易确定被告。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被告”是否合 适,告得是否有理,却也难以确定。 [案例] 郑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自1999年张某 (系有夫之妇)与 她的丈 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于是,心存疑虑的郑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 果然 “红杏出墙郑某每次捉奸后,就与张某理论并发生争吵。郑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 郑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 “第三者张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郑某 一纸诉 状告到法院,称被告张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故请 1 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万元。 [评析] 该案虽然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停止对原告郑某的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但是 这一判决是否合适,却是有争议的。法院判决理由是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5条 “公 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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