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实务:第四讲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pptVIP

医疗法律实务:第四讲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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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主要内容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定义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人员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及救济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利弊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定义 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 (一)鉴定人员的确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 (二)人数规定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 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 (三)地域规定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最后一款: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 (四)鉴定专家的资历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 (五)鉴定人员的回避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一)启动程序 1.行政启动 2.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启动 3.法院委托启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行政启动条文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2.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启动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3.法院委托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二)受理 ?1.受理的时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二)受理 ?2.材料的提交 (1)提交的日期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 (2)提交的材料 ①鉴定材料:与鉴定相关的所有病历资料、实物资料 ②书面陈述及答辩: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二)受理 ?3.提交的主体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二)受理 ?4.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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