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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完善的保障机制刍论
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科学化的机制
虽然社会规范形式是主观的,但内容应该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和表达。针对法律规范的创制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马克思曾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党内法规虽然有别于国家法律,但是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制定也应该遵循科学化基本原则,绝不能主观随意、任性设定规范的内容。只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制定出的党内法规才能够得到党内成员的真心拥护和切实贯彻执行,才能实现该党内法规制定的目的,从而籍助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领导作用,对国家社会生活起到引导、规范等社会效果。违背科学性的党内法规一如违背科学性的国家法律一样是根本无法真正实施和实现的。我国《立法法》第六条明文提出了“立法应该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些关乎立法科学性的要求,在党内法规制定的时候一样需要严格遵守。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党内法规的制定在科学性原则的实现方面作出了很多举措,但是,客观说相对于立法科学性原则而言,目前在我国党内法规制定的条例中尚没能完全将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确保规范制定科学性原则实现的措施、作法固定化、立法化。笔者认为应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确保党内法规制定科学化原则实现的作法、措施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加工,使之上升为规范性文件条款,以明确地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另外,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工作相对于党内法规的制定而言,实践训练相对较频繁、规律,因此经验和教训积累得相对较多,2021年修正后颁行的《立法法》对立法科学性原则的实现设置了机制。比如从立法的程序上设置保障,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笔者建议党内法规的制定也可以参照国家法律制定中科学化原则实现的作法,以更好地保障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化。
二、补足党内法规制定民主化的机制
党内民主是我党的一贯优良传统,所谓党内民主一般意指各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以及各党员个体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完全发挥。现行《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坚持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指出:“中国共产党所有党员不论其职务高低,都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应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内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任何党员都有权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这些规定较好地保障了党内民主的实现。无容置疑,党内法规的制定是党内事务之表现形式,党内法规的制定理应坚持民主原则。2021年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现行规范党内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在该规范性文件的第七条明确了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六项对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化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即党内法规的制定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还将党内法规制定应坚持的民主化基本原则在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中予以明确,以期实现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起草”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这些规定使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化原则较好地得到了保障。但是,客观地说,仅仅依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很难完全实现党内法规制定的民主化原则的,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仅仅三十六条,对党内法规制定的重大问题均进行了粗线条规定。但是法规制定的民主化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一套精细的张扬民主因子的规则才可以实现,民主需要依靠党内生活的民主、党内议事的民主、党内表决的民主、党内决策的民主等诸多精细的民主规则设计才可以真正确保,否则民主也可能停留在形式上。我们党一直坚持党内民主,同时将民主原则贯穿于国家、社会治理中,具有丰富的民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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