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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谈谈动产善意 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谈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谈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作者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1 级硕士研究生梅瑞琦 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上壹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 “以手护手”原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观念所有权发展的产物,其逻辑前提乃是占有 表征本权。然而于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的进壹步发展,使得占有和 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使得占有已不再具有权利的外观,这就使得动产善意 取得制度的存于基础产生了动摇。本文试图立基于现代民法对处分权和人的本质的重新认识, 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进行重构,认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于现代社会中的逻辑前提 为:于交易中,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处分通常为有权处分。从而使其于现代社会中重获其内于 合理性和存于基础。 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占有权利外观有权处分 壹、问题的提出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壹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 护和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和 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 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仍。(1)善意取得,渊源于日耳曼 法的 “以手护手”原则,近世以来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 成发展起来的,这差不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2)于日耳曼法中,总体来见,物权观念和物 权制度全不发达,甚至近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也未真正形成,有关物之归属和利用的关 系委之占有(Gewere )法体系调整。于此占有(Gewere )法体系下,占有和本权系不可分的 结合体,由占有之壹面观之固为占有,但就另壹面观之则为本权。(3)因此有学者称日耳曼 法上的占有(Gewere )为权利的外衣。 “以手护手”原则是壹项物追及制度,但它也是对绝 对的物追及制度的壹项限制。依据该原则,占有是物权的外形,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 产所有人,而对动产有权利者,也须通过占有标的物而加以表现。因此,有权利者未占有其 物时,其权利之效力便因此而减弱。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 仍,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和第三人时,便仅可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请求 返仍其动产。后世的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等皆借助 “以手护手”原则形式上的便宜,而发展 出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奠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上:资本主义和再生 产之顺利循环,有赖流通安全之保障,财货之安全流通实于不可或缺,为此纵使牺牲静的安 全,也应保护善意第三人。(4)然而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理论基础引发了诸多的批判,(5)这从 另壹方面说明了善意取得制度实乃关涉重大。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 我国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向来承认有此制度。且我国学者梁慧星于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 稿》第 145 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6)能够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将 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利用的增 加,观念所有权的进壹步发展,使得占有和本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这种分离是经济 自身发展的要求使然,它极大地增进着社会的财富和繁荣,但也使得近代以来占有表征本权 的这壹命题受到严重的挑战。占有和本权的日益分离,使得占有作为动产的公示方法就不再 充分,不能当然的推定对动产实行实际支配的占有人即为该动产的占有人,尤其于所有权保 留和让和担保场合,以占有人的占有这样的权利外观认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更显可疑。这 就使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赖以存于的基础发生了动摇。观念的所有权通过壹定外形加以明示 的公示原则,于动产物权于事实上被放弃,从而外形再也无法肩任表明物权存于的机能。这 样由公示原则导出的公示原则便失却了其前提。(7)然而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见,动产善意 取得制度因有保护交易安全便捷,繁荣社会经济之功用而有其存于的必要。因而,动产善意 取得制度便处于这样的壹个困境之中:社会经济生活对其的切实需要和其传统理论的逻辑前 提——占有表征本权的丧失。 二、传统逻辑前提合理性之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壹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 度。善意取得制度,如前所述,是民法上壹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关涉重大。因此主张善意取 得制度的学者壹直试图回答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寻找其存于的理论基础。法国和意大利学 者从时效上寻找善意取得制度的存于依据,提出 “取得时效说”。MeyerF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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