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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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析劳动合 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 系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于《劳动 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 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本 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壹个清晰的认识。 壹、概念不同 (壹)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于于没有对 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 分不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均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 根据这些特征,能够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可是,《劳动法》这壹规定,却不能实现这壹 目的。这壹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可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 同法》第壹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这种定义,能够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壹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壹方(劳动 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 者于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 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能 够将劳动合同定义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可是,大陆法系各国壹般均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当下台湾省实施),另外 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壹的《合同法》时,于 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壹章 进行了规定,可是,于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 “我 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和雇主(包括企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 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 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 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于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 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壹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当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 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壹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 15 章第 301 条规定 “雇 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 “即受雇人于壹定或不壹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 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壹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壹个概念,可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 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能够分为三大类,壹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 同,例如买卖合同、赠和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壹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能够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于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 合同概念的。他说 “劳务合同是壹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 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务合同实际上 涉及到俩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壹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和受雇人之间的雇 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壹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和和劳务接受 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和《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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