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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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对网友有用。 篇一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泊头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泊头市 富利达租赁站诉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所单方合同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章系伪造 ,我公司在收到诉讼文件已以短信方式通知承办法官 ,我方要求庭审前先行质证。 根据查询原告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及业主郭文利的工商信息 ,没有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工商登记信息 ,郭文利在年月日注册泊头市富利架业租赁中心 ,该中心其未报送年度报告 ,根据现有资料 ,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所合同上双方未就法院管辖进行约定 ,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 所谓的实际履行地也不在泊头市 ,据此 ,贵院没有任何理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故本案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 因此 ,本案应当由贵院移交被告住所地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以上事实 ,我方认为原告及贵院的诉讼行为均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以上异议 ,并请贵院审查原告所证据 ,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包括银行存款冻结等保全措施 ,敬请贵院依法裁判 ,不要让冤假错案发生在泊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附 :本件邮送泊头市人民法院 院长、立案庭及承办人于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思想汇报专题受委托人 :周希勤职务 :律师工作单位 :江苏紫石 律师事务所电话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 江苏省海安县城中坝南路 --现委 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 )程有限公司 与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作为我公司的诉讼代理 人。 代理人周希勤的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理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代收代签法律文书、 代理参加诉讼活动 ,调查、有关 证据 ,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诉讼事宜。 委托人 :(签名 )受委托人 :(签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庞学云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 ,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 (盖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篇二 :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 议是否有时间限制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广东广强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坚明律师事件回顾 :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 纷案 ,涉案金额超过万元 ,经历了一审败诉 (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 )、上诉 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范文法院裁定 驳回后再上诉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 ,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 赁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超过万元 ,经历了一审败诉 (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 裁定驳回后再上诉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 , 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笔者现单就案件中遇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问题 ,提出自 己的看法和分析。 一、根据民诉法第条的规定 ,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比一下 ,新旧民诉法第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 ,没有变化。 民诉法第条的规定是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对此 ,我想提出的问题是 :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 辖权异议 ,百度其后果是什么呢 ?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 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 ?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 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 ?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此外 ,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 ,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是 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呢 ?就实务而言 ,法官一般都会拒 绝当事人的请求 ,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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