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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积极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建议,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保护必要性等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一些有关的基本理论提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并对一些具体制度提出构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著作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然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目前国际社会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公约中的定义来看,在概念及其外延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作者为所在国国民或少数民族社团在本国境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们代代相传,已成为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1982年UNESCO和WIPO又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示范条款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或者反映该群体的传统艺术发展方向的个体所创作、保持和发展的,并构成传统艺术遗产的特征要素的作品。② 通过对以上定义的归纳、概括和总结,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种世代相传、长期演进,没有特定作者,反映某一社会群体人民的内在思想情感、外在体验和价值观并具有文学艺术特性的表达形式或艺术风格。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法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源”与“流”的关系,是外延与内涵的关系。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其一,作品作者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其二,作品创作的不停止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流传过程中会被人们模仿、继承,同时也会在保持其特色的基础上不停地创新; 其三,作品的不可转让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与保护必要性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自1990年开始,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一直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延续至今,但十多年来,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确定了这样的规则:尽管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衍生作品,但著作权法条文表明民间文艺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我国在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民间文艺保护制度,但无论从国际还是从国内经验考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以保护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有着上下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大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中华民族的思想、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演进、变化的历史。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传下来的精华,它所具有的特征要求我们要保护它。第一,民间文学已经出现断代的危险。古代很多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已逐步失传;第二,现还健在的一批民间老艺人,他们在世的时间日见短促,如再不抓紧时间研究、收集、整理,就会人亡艺绝;第三,一些外国艺术家或学者到我国旅游、考察,以采风的名义,把我国很多民间的文学艺术宝贵资源带到国外进行商业活动;第四,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家们在收集、挖掘、整理、改编后发表的作品中有不顾事实的改编, 损害了民间文学艺术原有的形式和价值,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第五,有的文学艺术家发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被他人以所谓“再创作”改头换面使用,造成了很多侵权问题。③因此,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法律保护非常必要,已刻不容缓。 三、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建议 在选择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方式时,各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著作权法。这种现象有其产生的内在原因:其一,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客体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民间文学艺术多属于历史上的智力创造,在当代文学艺术创作中它是创新与创作的历史源泉。其二,知识产权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一种全球通行的、成熟的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希望借助知识产权制度而将保护民间文艺推向全球,藉此对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中的强势地位。但我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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