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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2000年2月,某市康乐种子经销站从湖南省某水稻研究所原种厂(以下简称“原种厂”)购买“湘丰一号”早稻种子20040公斤,准备分别销售给本镇的村民。在购得种子后,其与康乐村委会取得联系,在村委会协助下将购得种子的大部分销售给该村村民。用种户按照原种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对种植在2843亩责任田中的早稻实施管理。结果种植区内普遍出现抽穗不齐和早熟现象。经专业人员鉴定核实,村民种植的早稻产量只能达到240公斤,比原种厂提供给康乐种子经销站的“湘丰一号”早稻种子,是区域小面积试种品系,未经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村委会认为本村村民按照被告康乐种子经销站出售种子时提供的随种资料进行播种和田间管理,但是水稻的长势情况却与种子经销站提供的资料不符,抽穗、成熟不齐,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王海打假案;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 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华联商厦提出: 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现华联商厦所售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将王海购灯款予以返还。 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 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本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销费者,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此对王海之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问:“知假买假”应否双倍赔偿?1、王海是消费者吗?2、商场构成欺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2、保障安全权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周克华案件受害人家属可否以“安全保障”请求银行赔偿损失? ;3、知悉真情权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华某在“麦当劳”用餐后,“麦当劳”向消费者出具的票据中有英文文字,原告华某认为“麦当劳”在中国经营,应使用中国文字,遂将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原告华某称自己在5、6月间分别到被告公司的朝外店和安贞店消费,该二店为原告出具了用餐票据。票据上除所购食品名称为汉字外,其余文字均为英文。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票据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规范使用汉字的规定,违反了其应向消费者承担的法定义务。被告在我国提供公共餐饮服务,其为顾客提供的用餐票据上未以我国的规范文字作为基本用字,而是使用了其他语言,该行为侵犯了我国的文字主权。; 同时,销售票据是原告在麦当劳餐厅用餐的重要凭证。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用餐票据上大部分内容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记载,原告对这些文字并不认识或不完全认识,无法清楚地知道麦当劳公司在用餐票据上做出了何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中文票据;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误工损失费300元、交通费23元。;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销售票据相当于流水单,所记载的内容是有限的,仅是对双方交易行为的一个简单记录,并不是正式发票。销售票据中对于产品数量、产品名称、产品金额、产品总额、付款额、找零等主要内容均使用了中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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