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法理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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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与道德 如前所述,自然法关注的乃是法律之本质的问题,而对法律之本质的关注重 点在于对其内容的关注,而法律之内容的关键难题乃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说 明法律并不仅仅是行为的一个尺度,还是关于行为之价值的一种宣告,关于何者 为善、何者为恶的一种指示。当然,说自然法主要关注法律的本质内容并不是说 其他法学理论,比如法律实证主义,就不关注法律内容。其实,他们往往都坦率 地承认每个法律体系之后都存在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指出法律的社会背景等, 甚至认为法律还是某些价值的体现,只不过大家对这些价值的判断不一样而已。 自然法思想家们与其不同在于,他们不会承认法律仅是某一特定群体或社会准则 之表现,他们相信有绝对价值存在,而认为法律乃是实现这些价值的一种手段。 道德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历来都是自然法理论之独特特征。正如格劳秀斯所说: “自然法就是理性之一项命令,这理性能够指出一个行动本身具有合乎道德基础 1 或道德必然性的性质,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①可以说,不论是古希 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还是近代的自然法思想都认为,充当一切法律秩序之 基石的,都是一些最基本的价值,一切社会政治体制都从这些价值中引申出来, 因而也都带有一种道德意味;而且法律之效力取决于这些价值体现于法律的程度。 然而,就自然法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述而言,存在着两种误区。其一, 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乃是法律的道德化,也就是使法律从属于道德。很多 学者,尤其是近代学者正是站在这个角度批评自然法思想。他们认为,自然法思 想以道德污染了法律,把法律道德化——在他们看来,这种观点过时而无法接受。 当然,这种反对有其根据,因为自然法本来就存在一个古老的信念,即法律的目 的不仅仅在于使人服从,也在于使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例如,在柏拉图的《理 想国》中,他们首先关注的是人的美德,他们追求的是一种最能培养人之美德的 政治制度。另外一种误区乃是认为,自然法思想是将道德法律化。这种误解的后 果非常明显,如果自然法思想乃是将道德法律化,那么我们对某一行为的道德性 进行判断其实就在宣告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某一合法模式;道德的本质也将变成尊 1 [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32 页。译文参照英文版有 所改动。 重法律。如此,整个道德经验就可以被纳入法律实践之中,道德学家的工作也将 完全等同于法律家的工作。 其实,这两种误解在于片面地理解了自然法思想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密切 联系。其实,在自然法思想史中,讲道德与法律密切相关并非就完全勾销了二者 的区别,甚至可以这么讲,整个自然法思想史的一个重大课题即是厘定法律与道 德的界限。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区别,这并非现代人的发明。此问题之所以在近 代以来如此尖锐,其原因在于,道德与法律被割裂开来,而不仅仅是存在区别。 简言之,道德与法律完全无关,如果自然法乃是寻求道德的基础,那么自然法的 研究应该完全被排除法律研究之外。通过分析前面所论述的自然法思想史,我们 可以看出,道德与法律相区别的问题乃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中世纪的圣托马斯 ·阿 奎那为了保证人之世俗生活的合法性,尊重人的理性,他通过划分法律的层次而 给世俗世界留有空间;而在近代,自然权利论证者们也在限制法律的范围:其目 的在于防止国家对道德与宗教信佛的干莎,法律实证主义者们的论述可以说是这 一关怀的延续。 一般而言,有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特征有三个为学习法律者所熟悉:其一, 法律讲求社会性、客观性,而道德讲求个体性、主观性;其二,法律带有强制的 特征,而道德则否;其三,法律主要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主要规范人的内 在意识。而自然法思想对这三个方面都给出了自己的严格论证。就第二个区别而 言,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家圣托马斯 ·阿奎那就给出了论证。如前所述,圣托马斯 ·阿 奎那的一个主要关怀就是恢复世俗生活的正当性,而要保证世俗生活,规定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就必不可少。因此,在圣托马斯 ·阿奎那的法律体系中,人 为法 (即我们所谓狭义上的法律)占有重要的位置,其关注的目的就是确保一个 和平的共同生活,其所关心的善恶也是有关全社会的善恶。如所周知,上述有关 道德与法律的第二个区别,即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其强制性,此观点在奥斯丁处得 到最为明确的阐述。然而,就强迫作为法律之特征而言,中世纪的经典作家已然 知道,法律的原理乃是在惩罚之恐吓下强迫服从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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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有信念的人。 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有缘学习更多关注桃报:奉献教育,点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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