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研习的论文.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彭州乌木之争”评析 摘要: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私权财产的神圣,然而在物权法颁布后的第五年“彭州乌木案”的发生却拷问了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轰轰烈烈的网络大讨论,各位法学家各抒己见。当网络上热议的声音越来越少,从非理性到理性的回归,再次来细读乌木案,首先整理各方的观点,其次是梳理民法中对于物的理解,最后通过对于乌木性质的解读,判断乌木归属。 关键词:物权法 彭州乌木案  乌木性质 乌木归属 一·主要案情及回顾 2012年的2月,四川彭州一农民吴高亮在河边散步的时候,在自家承包地意外发现了部分裸露在外面的乌木,于是就雇人进行了挖掘,随着挖出来的乌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正在感觉欣喜的时候,突然接到镇政府的告知,称其为国家所有,阻止了他的行动,然后镇政府继续挖掘将其全部运走,据报道称这批乌木的价值达到了千万元。其后该市国资委给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的奖励,面对政府的行为,该农民一直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引起了一场全民轰轰烈烈的讨论乌木的归属问题 参阅 参阅搜搜百科词条“彭州天价乌木案”,在词条里面详细的罗列了案件的进程/htm 二·乌木的法律属性 乌木作为特殊地质条件下的产物 参阅百度百科词条“乌木”: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是特殊的地理条件下的产物。/link?url=oEsA6V6C-Us3krAC6zqfF4hz0gKUTWJxT-elU7WFq22e0WGPAC02Gm4KSw1whHtS,从物理性质上来讲在地下历经了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地质条件的作用,然而其由于未能达到古生物化石的形成条件 参阅百度百科词条“乌木”: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是特殊的地理条件下的产物。/link?url=oEsA6V6C-Us3krAC6zqfF4hz0gKUTWJxT-elU7WFq22e0WGPAC02Gm4KSw1whHtS 古生物化石是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所以其形成年限在百万年以上,乌木不符合其条件。参阅百度百科词条“古生物化石” 乌木是天然孳息。持有这种观点除了原告吴高亮外,我国《物权法》的起草者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也认为乌木的法律属性是天然孳息,适用于《物权法》第116条的相关规定 参阅《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徐霄桐、李丽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7月07日 03 版)。 参阅《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徐霄桐、李丽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7月07日 03 版) 参见《物权法》江平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乌木是埋藏物。持有这种观点的有四川大学的王建平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 参阅《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兼与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孟勤国商榷》/s/blog_4bd433f601019is3.html。乌木深埋在地下,被土地所覆盖是其判断成为埋藏物的主要特征。学界对于埋藏物的定性一直都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埋藏物指的是所有权人将物掩埋于某处,因时间久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查明所有权人的物 在我参阅的多部中国学者编著的物权法学的著作里“埋藏物之发现”的篇章里,澳门学者翁文旋、大陆学者梁慧星等都认为埋藏物必须经过人为的埋藏,王泽鉴等教授认为埋藏物被埋藏究于人力还是自然力在所不问。 参阅《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兼与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孟勤国商榷》/s/blog_4bd433f601019is3.html 在我参阅 的多部中国学者编著的物权法学的著作里“埋藏物之发现”的篇章里,澳门学者翁文旋、大陆学者梁慧星等都认为埋藏物必须经过人为的埋藏,王泽鉴等教授认为埋藏物被埋藏究于人力还是自然力在所不问。 参阅德国和法国民法典。 乌木是无主物,持这有观点主要是我们学校王涌教授、柳经纬教授、李显东教授。这样的认为是基于几乎为各个国家所规定的无主物的先占制度。对于无主物,不是其所有权不明,而是根本就是没有所有权人。任何人对它的取得是基于原始取得而非传来取得。而对于这样的原始取得基础就是其为无主物,适用于先占制度。那么,乌木到底是不是无主物呢?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在我们的现有的法律

文档评论(0)

177****080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