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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学方法探讨 海南大学法学院 陈龙江 根据物权法学课程的特点,其教学方法应具有多样性,概而言之,就是在清楚、准确地讲授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前提下,采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这样既能巩固学生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又能锻炼、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物权法教学方法的改革上,应体现以下三个特征:在指导思想上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由教给学生知识向教会学生学习转变;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及各种教学方法的相互配合。以下是笔者关于教学方法的一点粗浅思考。 一、教学内容的简明化 笔者以为,物权法的教学内容应当简单化、明确化。“简单化”是指只讲授物权法的精要,即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基本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规定。“明确化”是指讲解的内容不过多展现学说争议,有争议时取通说。这是由物权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的。首先,初学者入门学习的内容只能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深入的探讨性学习和研究,可以由法科大学生在课余自行完成。其次,在有限的课时内,只能讲授最基本、最精要的内容。以海南大学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物权法》课程教学计划为例,课程总学时是50学时 其中理论讲授38学时,案例讨论12课时。基于此种认识,我们认为,很厚的教科书并不实用。过于详细、过多涉及理论探讨的教科书同样不适合本科教学。相反,一本简明精要的《物权法》教材更加适合高效率的阅读和学习,更加适合作为法学本科生的物权法课程教材。笔者以为,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的《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即为一本不错的简明教材。 二、注意基本原理和实证法的结合 一方面,物权法的教学内容应当以基本原理的讲授为主。离开物权法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条文难以理解,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释。 另一方面,教师也不可忽视我国实证法中的具体规定。因为相较于合同法和侵权法而言,物权法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关系较为密切,具有很强的本土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空间较小,而且我国的某些物权制度,尤其是不动产方面的制度和其他国家都存在根本差别。讲解这些富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客观要求。 因此,在教学中务必兼顾物权原理的阐述和物权法条文的解析,以物权原理来阐释甚至于批判物权法条文,而以物权法条文来例证物权原理。 三、贯彻体系化的思维方法,有机联系物权法与民法总则、债法 私法规则来源于习惯,并非立法者的创造物。然而,自中世纪罗马法发现以来,法学家就致力于“符合逻辑地”理解、阐述与整合这些规则,这一思潮——常常被人们称为“概念法学”——影响了后世的法学研究,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正是私法规则体系化的最高成就。在私法规则的“逻辑金字塔”中,每个具体规则之间并非孤立存在,毋宁是,任何一个规则中的构成要件或者法律效果都和其他规则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恣意,而是来自于“逻辑的推演”。 在物权法的讲授过程中,教师应当注意在介绍具体制度时,适时地将这些具体制度和民法总论或者债法中的具体制度以及基本原则联系起来,训练学生的体系化思维方式。经验表明,是否能体系化地思考问题,以及是否能提出富有说服力并且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解决方案,往往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科学生和自学成才的“法律人士”的一大区别。 四、实施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的功能 我们认为,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应当获得更多的重视。案例和法律规则密不可分,绝大多数的法律规则都来源于对实际案例的归纳和加工,案例的解决必须依赖法律规则,两者之间就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学习和研究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要解决具体的案例。对于教学而言,应当引导学生的目光在案例和法律规则之间相互转换。案例教学具有多种功能:一是,通过案例形象地展示法律规则所旨在解决的具体问题,让学生体会规则的用途;二是,通过案例教学建立起案例和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转化关系,加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三是,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四是,通过案例讨论训练学生归纳法律问题点、确定法律争议焦点的实务能力、以及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 (二)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 案例教学的形式主要包括教学举例和案例讨论。前者是教学常用方法,容易实践。如何在物权法教学中设置案例讨论环节,则属于需要探索和试验的内容。 1. 案例教学的时间安排 一种方式是设置专门的案例分析课。例如,德国的法学教育即在部门法基本理论讲授课(Vorlesung)之外,针对民法、刑法和公法的一般原理和上述三方面的具体制度共设置六门案例分析课(Uebung)。案例分析课由高级助教或教授助手主持,还常有法官律师参与指导,学生先用在讲授课或研习小组中掌握的基本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总结。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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