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共8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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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篇一: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我分局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分局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领导负 责指导和监督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劳动监察股股长具体实施 劳动监察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 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 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监察员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法律、法规和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 劳动监察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投诉举报案件拖延、 推诿办理;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劳动监察人员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 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 2 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 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管辖。 对不符 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 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 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 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 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 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 报各项申请,应当在 60 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 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并告知相对人。执法文 书的制作和填写应规范。程序要合法。第十二条 对较大数额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对相对人减 轻、暂缓或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重要的管理事项,由监察队 伍集体讨论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经 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进行检查或工伤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涉及执法人员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与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 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 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 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 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劳动监察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局劳动保障执法实行三级层级监督。 劳动监察人员为一级监督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 面审核,同时对办理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分局分管领导为实施二级监督,有权对行政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分局局长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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