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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丶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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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 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 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 (一)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 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 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 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 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如果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简单多了,例如, 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是,这种规定根本不能反映出 买卖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 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 是一种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 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 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 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在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或雇佣契约 .判断一个合同 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 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 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 《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 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 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 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 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 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 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 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 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 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些教科书对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 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 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 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 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 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 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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