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轮“塞加号”案评介(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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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轮“塞加号”案评介(续) 赵理海 【学科分类】国际公法 【出处】燕园法学文录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 原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 ??——本案的实质问题 ??? ?? ??? ??一、案情背景(注1) ??? ??“塞加号”是一艘油轮。其租船人是在瑞士日内瓦注册的勒马尼亚海运集团有限公司(Lemania Shipping Group Ltd)。船主是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塔博纳海运有限公司(Tabona Shipping Co.Ltd)。货主是瑞士日内瓦阿达克斯装卸服务公司(addex BV)。它是由苏格兰、格拉斯哥的锡西柯特轮船管理有限公司(Seascot Shipmanagement Ltd)经管的。油轮“塞加号”被扣时,在西非沿岸从事向渔船及其他船舶供应汽油。 ??? ??在船长OrLov的带领下,“塞加号”满载5,400吨汽油,于1997年10月24日离开塞内加尔达喀尔港(Daker)。10月27日晨,“塞加号”跨越几内亚比给和几内亚之间的海洋边界,开进了阿尔卡特拉兹(Alcatraz)岛附近的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如航海日记所记载的。同一天,在北纬10°25’03”与西经15°42’06”,约上午4时至下午2时之间,它向3艘渔船供应汽油,然后向南开去。10月28日晨,“塞加号”跨过几内亚专属经济区的南界,约上午8时到达北纬9°00’1”与西经14°58’8”。约9时,几内亚巡逻艇登上并逮捕了“塞加号”。在扣船的过程中,两名船员受伤。该船及其船员被带往科纳克里,船长被拘留。船员的旅行文件都被拿走,船上由武装警卫看守。11月1日,两名受伤船员准予离去。4,941,322公吨汽油按照地方当局的命令于11月10—12日在科纳克里卸下。17名船员相继离开科纳克里。船长和5名船员仍留在船上,直至1998年2月28日该船被释放为止。 ??? ??关于扣留“塞加号”及对其指控的事实,是由几内亚海关当局在号称“PV29”的口供(Proces-verbal)中记录的。PV29载有几内亚当局审问时得到的“塞加号”船长的供述。对船长的指控是经几内亚检察官核准于1997年12月10日颁发的传票(Cedule de citation)中陈述的。传票还传讯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为“负民事责任”的当事方。几内亚当局不久便在地方法院对“塞加号”船长提出刑事诉讼。 ??? ??1997年12月17日科纳克里初审法院对船长作出了判决。作为判决的依据,初审法院援引了几内亚刑法第361、363条,几内亚海商法第40条,几内亚海关法第34、316、317条。根据有关反对在几内亚输入、购置和出售燃料的欺诈行为的1994年3月15日L/94/007/CTRN法第1和第8条,他未经申报,就进入几内亚领土进口应征税的商品,他拒不遵守几内亚海军代理人的禁令,从而犯了禁运、欺诈和逃税罪。 ??? ??初审法院判定,“塞加号”船长犯了有关禁运、欺诈和逃税罪,并处以15,354,040,000几内亚法郎的罚金。还下令没收该船及其货物作为支付的担保。1998年2月3日上诉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初审法院的原判。在支持对船长的定罪时,上诉法院判定,他犯了在几内亚境内“非法输入、购置和出售燃料罪”,按照L/94/007法应受到惩罚。还判处船长6个月监禁,暂缓执行。 ??? ??1997年11月13日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以下简称圣文森特)提请国际海洋法法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迅速释放“塞加号”及其船员。法庭于同年12月4日作出了判决。下令在提供合理的担保书或其他担保后释放“塞加号”及其船员:从“塞加号”卸下的石油应被视为实物担保;以信贷信件或银行担保提供40万美元的财政担保。 ??? ??几经周折,几内亚终于遵照法庭判决,于1998年2月28日释放了“塞加号”及其船长和其余船员。同年3月4日圣文森特代表通知法庭,油轮“塞加号”已被释放离开科纳克里,平安地停泊在塞内加尔达喀尔港。 ??? ??1998年3月11日,法庭下令规定临时措施:命令几内亚不对“塞加号”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还建议当事双方防止争端恶化或扩大。(注2) ??? ??二、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注3) ??? ??依照《法庭规则》第75条2段,当事双方在审讯中提交了最后意见如下: ??? ??圣文森特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处并宣布:(1)几内亚的各种行动违反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和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享有航行自由及有关航行自由的其他海洋国际合法用途,如《公约》 ??? ??第56条2款和第58条所规定的;(2)除《公约》第33条(1)(a)款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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