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财富基金监管重点及对中国的启示.docVIP

主权财富基金监管重点及对中国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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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财富基金监管重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主权财富基金由于它的特殊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但是同时也是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也非常必要。现在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外汇储备大国,因此许多国家多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非常警惕。本文重点研究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及中国面临的问题以及启示。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 监管 透明度 金融保护   主权财富基金的快速扩张和对金融市场的重要影响将监管事宜提到日程之上。各国对各类基金的规范一般具有三个原因: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备性;提高市场稳定性。从监管目的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同其它基金是一致的,即保护投资人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安全和高效运行。当然由于主权财富基金的主权性质,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方面的目的。   一、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现状   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包括三个层面:母国监管、投资接受国监管以及国际监管。   (一)母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   在东道国的忧虑转化为现实的投资障碍之前,主权财富基金母国若能建构起对本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体制,无疑可以降低东道国的担心,保障海外投资的顺利实现。同时,母国完善的监管体制也有利于维护本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稳定,进而有利于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主权财富基金母国主要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监管。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有不同的形式,挪威和新加坡分别代表了两种典型模式。   1.挪威模式   考虑到主权财富基金资产的国有性及庞大的规模,因此对主权财富基金制定专门的制度进行管理,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主管部门的职责、运行体制、信息报告制度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挪威政府制定了《挪威银行法》、《政府石油基金法》等基本法律规范,对挪威政府养老基金的成立、公司治理及资产种类、资产结构以及投资伦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新加坡模式   这种模式认为主权财富基金本质上仍是一个机构投资者,因此与其他市场主体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但是主权财富基金与一般的公司在组织形式、运作模式上还是有所区别,因此在一般法律之外再做出特殊规定。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是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拥有的政府控股公司,具体是由财政部的投资司来负责监督它的运营和操作。淡马锡的营运完全按照《新加坡公司法》以及其他适用于新加坡公司的法律和规定。   (二)投资接受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   对于众多的西方发达国家和主权财富基金的潜在投资地来说,主权财富基金的新型“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已经引起了发达国家对新兴经济体战略性投资行为的恐惧,他们都争先恐后地出台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本国的资本市场,限制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   目前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欧盟、法国和德国等已经出台或正在拟定相关政策和法律,包括证券规制和公司管理(Securities Regula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外国投资诊断机构(Foreign Investment Vetting Agencies)、金融机构规制(Financial Institution Regulation)、战略部门规制(Regulation of Strategic Sectors)以及反垄断机构(Anti-Monopoly Agencies)等。美国对流入本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和审查制度。主要是严格限制涉及国家安全与产业安全的投资,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比重加以限制。包括2007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的《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以及2007年10月24日由国会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2007年修正案》,舆论界一致认为,该法案主要针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对美国的投资。   (三)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   1.国际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接受国的单边监管在缺乏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保护主义,甚至会演变为阻碍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的法律壁垒。其次,不同的投资接受国各自设置不同的监管标准和要求,令主权财富基金无所适从,增加了守法成本,也影响了资本的流动。为此,构建主权财富基金多边监管机制的思路逐渐被提上了日程。   2.国际监管框架   国际上,2008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特区举行的西方7国财长会议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提出了由IMF制定SWFs行为准则、OECD制定SWFs接受国行为指引的方针。它们分别就SWFs的透明度问题以及SWF投资接受国的金融保护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1)IMF“圣地亚哥原则”――关于SWFs的行为准则   IMF于2008年3月的理事会上正式通过了制定主权财富基金最佳行为准则的决定,于2008年10月公布。该准则又被称为“圣地亚哥原则”,“圣地亚哥原则”主要围绕SWFs的法律框架、目标、宏观政策协调、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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