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与两岸税法之协调的需要(演讲提纲)-黄茂荣((壹、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与两岸经济自由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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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与两岸税法之协调的需要 (演讲提纲)* * 本提纲未经黄茂荣教授审定,特此说明;全文已收入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2卷),即将由法律出版社于今年内出版。 黄茂荣??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 壹、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与两岸经济自由化 为了避免由于管辖权之归属的争议或跨境之重复课税,妨碍跨境之贸易和投资,必须根据自由化之发展程度,采取与之匹配的税制协调。 旨在化解重复课税之租税协议并不能完美解决存在之跨境的经贸问题。因此,需要税制协调根本缩短或除去税制间在建制原则、税种、征管规定及税务救济方面的落差。 为降低或排除税式障碍,必须透过相关税制的协调,逐步除去彼此间之税法规定,特别是营业税及所得税等内地税的差异。 税制的协调可谓是关税之降低或归零外,透过避免重复课税及税制竞争,以落实经贸合作意愿之必要的后续工作。 贰、统治权与课税权 课税为主权者之统治行为的重要表现之一。课税对外国,亦即在不同国家或课税区间,属于课税主权层次的问题。对内国,属于课税高权的问题。 两岸关于界定课税管辖权(税收管辖权)之范围的原则并无大异,皆兼采居住地原则及来源地原则。所不同者为其贯彻程度。 超越双重课税之缓和,区域共同市场或单一市场之成员国还必须透过税制协调,降低各成员之税捐法间的差异,以对于其间之货物、服务、资金的自由流通,以及人员之自由往来、就业或工作,创造有利的税务环境。 参、两岸经济自由化需要税制协调 税制协调之目标在于除去施行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税制所立基之价值,所具体化下来之税法规定间的差异,提供整合市场所需之财税法环境的条件。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的终局目标,如果不是自限于消除关税障碍,或自限于避免发生于两岸之经贸关系的重复课税,则应以更宏观的视野,进行税制的协调,缩短两岸税制在基础理念、实体与程序建制原则,以及具体规范上的差距,以在经贸上,促进两岸居民或居民企业能像在一个课税区内一样方便的自由往来,并避免两岸彼此有针对性的,为争取其他国家之居民或居民企业至其境内工作、贸易或投资,或为强化本地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之竞争力,而从事税制竞争。 肆、税制协调中之主要协调项目 两岸税制协调中之主要协调项目应包含:(1)税制的建立原则,(2)间接税(消费税及销售税)之协调,(3)直接税(所得税及财产税)之协调,(4)税捐债务实体规定之协调,(5)税捐稽征程序规定之协调,(6)税捐处罚规定之协调,(7)税捐救济程序规定之协调。上述(4)至(6)相当于大陆之税收征管法与台湾税捐稽征法之规范事项的协调。 伍、税制建立原则的协调 税制建立原则的协调是与各税种有关之税法的协调基础。 现代税制的建立原则主要指: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稽征经济原则。 陆、间接税(消费税及销售税)之协调 规划为间接税之销售税或消费税,因为就其税收管辖权的归属,采目的地主义。依其意旨,消费税税收归属于消费地国或地区,消费税由消费者负担,所以出口国或地区对于出口货在外销前所课之销售税或消费税,于出口时,以采零税率并准扣减进项税额的方式,先由出口国或地区予以退还,而后由进口国或地区依进口地之税法,按进口地之税率,课征销售税或消费税,以维持销售税或消费税之课征在进口货与本地产货间之中立性,不扭曲其竞争条件。 在国际税法上,通常并无不同国家或课税区间关于销售税或消费税之冲突或重复课税的问题。 即使如此,在欧盟为促进其内部市场之自由化,依然推动与消费税有关之协调。 台湾地区自1986年4月1日起由毛额型(非加值型)营业税,转轨施行加值型营业税(相当于大陆之增值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1)税捐客体的界定(以物权行为或以履行行为为税捐客体)即与之相随关于交易相对人的认定、自非交易对象取得发票扣抵其所载进项税额的问题。(2)漏税罚之处罚是否应以有漏税结果为要件,有无漏税结果或有无税收损失之的认定基础。(3)在征纳双方关于契约类型的选择有不同意见时,是否可直接将纳税义务人选择之契约类型认定为不合法,否认其依自己选择之契约类型开立凭证,报缴营业税款之合法性?纵使认定其为不合法,因此存在之禁止错误是否构成免罚的事由?(4)纵无税收损失之结果,而还是课以漏税罚的规定是否合理。(5)推计税基计得之税额是否引为课处漏税罚的依据? 柒、直接税(所得税及财产税)之协调 一、概说 双重课税的现象主要存在于规划为直接税之所得税、财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 二、台湾的规定 就居民营利事业所得税采无限税捐义务/全球主义。对于具居民身分之自然人的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修正的无限税捐义务。对于非居民之自然人及非居民营利事业皆采有限税捐义务/来源主义。 就遗产及赠与税,对于居民采无限税捐义务/全球主义;对于非居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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