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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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2003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美容医疗机构或生活美容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美容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保险合同中的美容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室。 生活美容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美容师在开展美容业务时,由于过失造成接受美容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人就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就第四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2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无相关经营资格开展美容业务的;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未获得相关执业资格从事美容服务的;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停业、停职后仍继续从事美容服务的; (四)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或要求的护理产品、护理器械和医疗材料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保险期间开始前的特定期间,且在该期间或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是本保险负责赔偿的基础。但: 首次投保无追溯期; 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但追溯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未连续投保的,中断后的投保按首次投保重新计算追溯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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