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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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植物检疫法规 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环境,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口和国家地区间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和发展 最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1660年法国为防除小麦秆锈病而颁布的铲除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 1、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 1860年葡萄根瘤蚜传入法国,使法国葡萄种植面积的1/3地区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1873年德国针对葡萄根瘤蚜公布了《禁止栽培葡萄苗进口令》; 1877年印度尼西亚禁止从锡兰(现在的斯里兰卡)进口咖啡植物和咖啡豆(亚洲地区最早的一个动植物检疫禁令)。 2、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 从笼统禁运发展到对有害生物直接检疫; 从笼统的单项禁令向针对性和灵活性统一的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 英国于1877年制定颁布禁止马铃薯进口的《DESTRUCTIVE INSECTS ACT》《毁灭性昆虫法》,1907、1927修订补充; 1967年颁布综合性植物检疫法规,即《PLANT HEALTH ACT》《植物健康法》。 二、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不同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框架大致相同。1983年FAO向各成员国传发了《制订植物检疫法须知》,介绍了制订植物检疫法规时应考虑的一些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法规名称:法规名称如有变动,须指明新、旧法规各自名称。 2、立法宗旨:法规中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 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4、名词术语解释:对本法规所涉及名词、术语应进行特别说明。 (一)国际性法规与公约 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成立于1945年10月,总部在意大利罗马。 其宗旨是提高人类的营养和生活水平,提高生产能力,使农村人口的生活条件得以改善。 FAO是联合国系统中最大的一个自治机构,拥有184个成员国以及1个成员组织,即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 共有雇员3700多名,其中专业人员有1400名。 中国是创始成员国,1973年恢复席位并当选理事国并连选连任至今。 FAO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即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下设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专门负责该公约的实施。 IPPC的主要任务   IPPC是植物保护领域中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其主要任务是: 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 更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 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 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的交流; FAO先后向APPPC派遣了我国著名昆虫学家黄可训教授、植物病理学家竺万里教授、狄原渤教授和沈崇尧教授等担任执行秘书。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世界贸易组织(WTO)颁布。 总的原则是促进国家间贸易发展,保护成员国动植物健康,减少因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 2、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 全世界有9个区域性植保组织,其中亚太、欧共体和北美植保组织是FAO直属机构。 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n and Pacific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 APPPC),1956年成立,总部在泰国曼谷,现有成员国24个,中国1990年加入。 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 and Mediterrane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EPPO),1950年成立,总部在法国巴黎,成员国43个。 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North American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 NAPPO),1976年成立,总部在加拿大渥太华,成员国3个。 3、检疫双边协定、协议 双边协定、议定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也是最常用的文本形式。 双边检疫协定是两个政府间就其检疫业务达成的一致意见,两个共同信守和实施的国际文本,在两个国家内具有法律性效力。 议定书是两国间相应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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