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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2、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义务与权利的不一致;3、过于依赖口供的问题;4、在证据效力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侦查取证中的监督缺位;6、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7、现实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无形中形成了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预防刑讯逼供的对策: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2、确立刑事证据的审查制度;3、公诉机关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应当有举证责任;4、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5、扩大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范围;6、继续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7、公安部门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警务督察队伍要加大查处力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 原因 预防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使正常的司法活动偏离了公正的轨道。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社会的稳定性遭到不应有的破坏。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 eq \o\ac(○,1)。同时,为了确保这一禁止性法律规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设立了刑讯逼供罪,该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充分说明了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和基本的政策。尽管如此,我们仍不难发现有关刑讯逼供的案例时有报道,刑讯逼供并未得到完全遏制。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1、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历史上,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也不论是在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口供都被当作最有价值的证据加以使用, 因而口供也曾被誉为“证据之王”。获得口供的重要途径,就是刑讯逼供,使其招供,根据供词依律严办。我国完整保存的最早一部封建社会法典《唐律》中,就对拷问被告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在漫长的历史中, 由于重人治轻人权的思想,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的存在。直至今日,刑讯逼供的惯性思想依然存在并影响着我们的思维。 在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今天,刑讯逼供作为历史遗留的丑恶现象,仍然在司法工作人员中屡禁不止,我想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 2、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义务与权利的不一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这一在定义上也意味着如果不能够“如实回答”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实回答”的前提是“回答”,即要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怎样才能实现这个前提,就需要侦查人员,想尽一切办法,使其开口,刑讯逼供便顺应而产生。即便开口回答了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还存在一个“如实”的问题,如果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回答或没有“如实”回答,就是没有尽到义务,理应承担不尽义务的责任,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然而,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尽到了“如实供述”的义务,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后有何种权利。相反,倒是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俗语。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规定“任何人不能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和“被告有权保持沉默”。而我们现有的法律中“如实回答”的规定,就使得口供与认定案件有了必然的联系,不如实回答是不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处罚,否则,就是对其他履行义务的人不公正,但却忽视了犯罪嫌疑人也具有合法的权利,因而“如实回答”的义务与权利的不一致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诱因之一。 3、过于依赖口供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口供作了明确的规定,侦查人员不得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这条规定并不完善,因为口供是以文书的形式表现的,单从文书上往往看不出口供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现象,而侦查人员却可以通过口供的内容,找到相应的人证。物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旧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审判人员认定犯罪,并处以刑罚的重要依据。因而,口供的取得对案件侦破认定及定罪量刑的重要现实意义,就怂恿了侦查人员不惜以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获取口供。 4、在证据效力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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