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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教材:黄崴主编《教育法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1 主讲:张兆芹教授 绪论—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的定义 1.教育法学定义研究概述(p2-4) 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教育法学继承了法学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学的一切有益因素,包括了教育体系中产生的全新的诸多现象和诸多关系,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对象,研究学校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的特定的知识部门。 教育法学是指教育法律科学的简称,它是以法学和教育学为基础,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学科。 2.教育法学的定义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方法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以便指导教学法律实践的一门法律科学。 绪论—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科学本质上是解决问题的活动。 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这就是说首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然后才能够发现教育法律的规律。 绪论—教育法学的概念(三)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案例法 分析法 比较法 语义法 推理法 系统法 绪论—教育法学的概念(四)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 任务主要有三项: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其目的是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1.研究教育法律问题 一是未解决的教育法律问题。如政府、学校、教师三者的教育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一直不很明确。 二是已解决的教育法律问题。 三是反常的教育法律问题。 已解决的问题是对一个理论的支持,反常问题构成了反对一个理论的证据,而未解决的问题只是指明了将来理论探讨的方向。 2.发现教育法律规律 教育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其发展趋势是什么? 政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什么? 教育法律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3.建立教育法学体系 把理论构建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本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 绪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发展趋势) 第一、二部分讨论教育法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到六部分讨论教育法律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第七部分讨论法律行为的系列问题。 4.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解释性 预测性 指导性(P11) 绪论—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教育法学的发展 理论研究从十九世纪开始的。 德国行政管理学家施泰因(Stein,L.v.1825--1890)首先倡导国家运用法律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 德国是立法最早的国家,也是较早研究教育法问题的国家。 绪论—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教育法学的兴起 1.中国教育法起源的历史考察 2.中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兴起 恢复阶段(1981—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发展阶段(1986--1990)。《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深化阶段(199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走向成熟(2000以后)。 绪论—教育法学的性质(一)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目前,法学界一般从两方面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不同类别的法律角度把法学分为:(1)国内法学,其中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各部门法学;(2)国际法学,又分为同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按此分类,可把教育法学划到国内法学中,是国内法学的一个分支,既具有民法的性质,又具有行政法学的性质。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绪论—教育法学的性质(二)教育法学现其他学科的关系 1.教育法学与法学p23 2.教育法学与教育学P24 3.教育法学与教育管理学P25 绪论—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依法制教的需要 1.教育立法的需要 2.教育执法的需要 3.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的需要 绪论—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第一章 教育法的概念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一、教育法的含义 (一)法律的定义 公平、正义、权利 法是事物的本质的表现,而法律则是权力意志的反映 现代国家的法律必须体现最大多数人民或公民的意志,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愿望。 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称之为三权分立制度,其形式有总统制、议会制。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育法的涵义 广义的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 狭义的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狭义的教育法主要是指:“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它以国家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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