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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立案 课前案例1 张某因追欠款被周某打伤(轻伤害),张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周某。县公安局开始以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不予接受。张某回家后,在亲属的劝说下,第二天又到县公安局控告,县公安局这次以张某没有证据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立案的通知书,张某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张某的个人意见后,直接向县公安局发出了《通知立案书》,县公安局对此置之不理。张某无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告知张某,这类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先立案,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县公安局最初不接受张某的报案和控告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该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课前案例2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行为人到派出所,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派出所所长责成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同意,就算案子了结。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只要行为人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就不再起诉。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所所长。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所不管。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 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诉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 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法官说,既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就行了。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这里讲的“立案”是指立案程序 与立案决定的“立案”不同。 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包含关系。 立案决定是在立案程序中,对有关犯罪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立案条件,从而做出的刑事案件成立--即予以立案,并将案件交付侦查的最终处理结论,它标志着立案程序的结束及侦查程序的开始,但立案决定仅是立案程序的一部分。 对报案、控告、举报及犯罪分子的自首等材料依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做出是否立案侦查或立案审判的决定; 只有依法做出立案的决定,刑事诉讼程序才正式开始,其后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活动才有了程序基础与保障。 1.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最终做出的立案决定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前提; 2.它对于及时打击犯罪、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确定控制、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得犯罪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信息来源。 这些线索和材料是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根据。 (一)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是最普遍、最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报案或者举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也是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公安、司法机关控诉、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直接侵犯的对象,一方面具有揭露犯罪、控诉犯罪的强烈愿望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常常与犯罪嫌疑人有过直接接触,能够提供较为详细、具体的关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线索。 (二)控告与举报 控告与举报的区别则主要在于主体与目的不同: 控告的主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其控告的目的在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举报的主体则是被害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或单位,其举报的目的则是基于其社会正义感与责任心,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人的自首也是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自首的,公安、司法机关无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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