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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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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共建共享通信配套设施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稿) 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 前 言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新建住宅区和住 宅建筑内落实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 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李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力法》) 和《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共建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稿)》(下简称《维护办法》〕。《实施办法》和《维 护办法》在听取多方尤其是上海三家运营企业相关意见的基础 上,几经修改,最终分别于2010年7月29日和ll月29日经专家 审定通过。 《实施办法》和《维护办法)的发布将对全市新建住宅区 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和维护起到规划和指导 作用。已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技术 改造和维护也应参照两《办法》。 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10日 目 录 1关于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等问题加强管理的通知 信部规[2005]330号…………………………………………1 2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 的通知 信部联规[2007]24号…………………………………………5 3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7 4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12 5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0]106号………………………………………16 6 关于 201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0]204号………………………………………19 7关于重申住宅通信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 沪通信管[2005]监字7号………………………………………24 8 关于发布《上海市用户驻地网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通信管[2006]法字旦号………………………………………26 9 关于下发《上海市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通信管监字[2010]3号………………………………………31 10关于发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 共建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通建字[2010]l0号…………………………………………34 11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实施办法……………………………………………………35 12《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共建共事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是乎行)…………………………………………………………61 关于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 等问题加强管理理的通知 信部规[2005]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 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 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为了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 施以及驻地网建设等有关问题制定以下管理措施,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 际梢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建设问题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 信管道、电信杆璐、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任何组组不得阻碍电信业务 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括动。 (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和程序 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璐、 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 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 一1一 督检查。 建设各方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 设施联合建设活动: 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拟建项目立项前至少 30个工作日,向当地的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书面申 请,并将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报 告。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到申请的2日内将有关建 设信息通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通 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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