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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号文背景下中国民企如何进行红筹架构设计 琥珀能源有限公司 胡先伟 摘要:由于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尚不是很完善,而中国民企到境外直接上市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门槛较高,通过红筹模式实现“曲线”境外上市成为中国民企的常用途径,但2006年9月8日“10号文”出台生效后,使很多准备红筹上市,而重组尚未完成的企业陷入红筹困境。实际上,“十号文”并没有那么可怕,只要对“十号文”深刻理解,通过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设计和搭建红筹架构,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红筹上市的含义及优势、红筹上市监管的政策演变后,结合成功案例重点分析了十号文背景下中国民企如何进行红筹架构设计,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关键词:十号文 中国民企 红筹架构 设计 一、红筹上市的含义及优势 1、含义 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一般为开曼群岛、百慕大等避税岛)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返程全面收购国内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再以境外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到境外某交易所上市。“红筹上市”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这种架构模式在法律、审批、税务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可操作性,因而逐渐成为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经常模式。 2、优势 (1)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刚性门槛,把一批具有相当潜力的民企拒之门外,而境外上市可选择的上市地多,且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相对发达,上市门槛较低,满足多种民企的上市需求。 (2)境外上市审批时间短,整个上市周期短,只要企业基本面理想、管理基础好,从上市启动到挂牌上市一般可在6-12个月完成。 (3)如中国企业直接申请境外上市,申报企业需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规模门槛 “456””限制,即净资产不少于 4 亿元人民币,筹资额不少于5 000 万美元,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 6 000 万人民币,对于很多民营企业来说实在是高不可攀。而通过红筹上市模式申报境外上市,就无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审批程序较简单。 (4)上市后再次集资的能力也更强——企业上市半年后,便可发行新股再集资;另外,以红筹股形式上市,原有股东套现比 H 股要容易得多(如在香港主板 上市,大股东在上市 6 个月后就可出售套现)。 (5)在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一般在避税岛,上市主体税负成本很低,有些甚至零税率,且返程投资形成的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在原所得税法体系下更为优惠。如果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境外架构层级设计科学,可享受各层次注册地的税收优惠。 (6)红筹上市为敏感企业上市提供途径。部分敏感企业在我国是不允许上市的。比如:学校,但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美国纽交所成功红筹上市,越过了行业的限制,成为我国首家上市的民营教育机构。 二、 红筹上市的政策演变简述及“十号文”的出台 针对红筹模式的监管,由于监管当局需在适当鼓励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基础上,规范外汇资金流转,预防国内资产转移,又担心国内过多的优质民企在境外上市,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的“生源”,使各阶段监管当局的监管心态复杂和导向很难拿捏,监管手段精确度略显不足,监管政策不是左了就是右了,最终导致监管政策演变一波多折。 2000年前,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数量较少,民企海外上市监管问题尚不突出,2000年1月裕兴电脑大股东通过购买外籍身份的方式在香港上市,成为政府监管的一个转折点,要求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必须取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函”, 由于证监会繁琐的审批程序,大部分企业无法顺利获得“无异议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境外上市。直至2003年4月,证监会宣布取消“无异议函”的审批,给国内民企境外上市打开了政策之门,掀起了第一波境外上市高潮。2005年1月,国家 外汇管理局考虑红筹模式的滥用使得大量资金不在政府的监管之内,发布“11号文”,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的三重审批,缺乏可操作的细则,使得民企红筹之路被暂时关闭。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考虑“11号”文缺乏可操作性,发布“75号文”,11号文”被同时废止,进入放松监管期,迎来第二波上市热潮。 然而好景不长,在不到一年时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十号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9月8日起实施。 根据“十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同时在45条规定:商务部出具原则批复函后,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以上“十号文”规定使得在此之前未完成红筹架构搭建的公司,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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