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对策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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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0-11-23 来源:来自网络  我要评论:(0) 字体:【小】【中】【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侦查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一种基本手段。正确、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这一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侦查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它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讯问只是侦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却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利武器。同时,也应看到,因侦查人员审讯技巧贫乏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特别是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引起了侦查观念和侦查方式的重大变化;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又较以往复杂,犯罪主体层次高,手段狡猾,反侦抗审能力都较强,不供、谎供、翻供现象十分突出。因此,不少案件就是因为讯问不得法,而突破不了,甚至中途夭折。因此,如何运用侦查谋略来驾驭证据,在法定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便成为检察机关当前亟须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 ?????? 一、犯罪嫌疑人不供、拒供、谎供的心理基础   犯罪心理学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在一系列的犯罪心理支配下产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因此,掌握贪、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作为我们打击此类犯罪的突破口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贪、贿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以下犯罪心理: ?   (一)侥幸心理 ?   作为贪、贿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都是和其职务有关的,即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权情”交易,由于这些“交易”都是在特殊场合进行的,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知情人很少,因此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抱有较强的侥幸心理。具体表现为:1、自认为作案手法高明,手段隐蔽,而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获得了“好处”,不容易事发;2、自认为对方一般不会告发,因为一旦告发,对方的既得利益也会遭到损失;3、认为即使“第三者”告发,单凭推想判断,不掌握直接证据也不会有什么危险;4、这些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反侦查经验,事情一旦败露,知道怎样逃避检察机关的调查,消灭罪证和订立攻守同盟。因此,贪、贿犯罪嫌疑人总的心理:一是侥幸不可能败露;二是侥幸即使败露了,“你”也抓不住“我”。   (二)抗拒心理   贪、贿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就因为他们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威信和地位。因此,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极易使他们产生对抗心理。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会千方百计利用自身的影响,手中的职权、多年的经验、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复杂的“关系网”进行负隅顽抗。而且强烈的“求生”本能也促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地顽抗下去,竭尽全力与调查人员周旋,尽最大可能不使自己的行为暴露或不全部曝光。这种对抗心理,表现为:1、行为消极。因为许多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一点,所以,不与办案人员配合,故意拖延讯问时间。2、行为积极。为对抗侦查,或故意弄虚作假,把事实搞乱,把问题复杂化;或恶意串通,设置障碍,销毁证据,企图颠倒是非,混水摸鱼,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困难;或利用“关系网”,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利用各种关系轮番“轰炸”检察人员,甚至不惜重金,妄想用糖弹进攻、买通办案人员,以逃避打击。   (三)畏罪心理   贪、贿犯罪嫌疑人与一般罪犯相比,大都在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工作,如果承认罪行,不担要丢乌纱,甚至连饭碗都保不住。因此,总是想办法回避实质问题,或避重就轻。 ?   (四)矛盾心理   有的贪、贿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后悔当初的行为造成了今天的后果,想将犯罪事实彻底交待清楚,争取坦白从宽,以免受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另一方面又不知道办案人员到底掌握自己多少证据,怕交待越多,判刑越重,使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事业和成就前功尽弃,并连累家庭子女。还有的贪、贿案件和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案中套案,案案相连,这种特性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各种关系、后果,权衡各种利弊。由于害怕牵连他人遭至日后的“难以见人”或希冀他人在“外面”的营救,而徘徊、犹豫、观望、心事重重。表现为语言吞吞吐吐,目光游离不定,主动与办案人员接触并渴望得到某种承诺后一吐为快;同时又想利用自己的反侦查经验摸清办案人员对其犯罪事实的掌握程度,以便避重就轻,应付讯问。 ? ?????? 二、针对不供、拒供、谎供的对策犯罪心理学   研究表明,一个案件的突破过程,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历程角度来透视,往往会呈现出防御、动摇和反复三个阶段。因此,办案人员应紧紧围绕这三个阶段,抓住几个关键性突破口。总的来说,在对同类案件的发展、侦破规律有了大体了解、把握的前提下,主动运用系统论、控制论的思想和方法,全程关注具体案件的进展过程,将对手的行为趋势牢牢把握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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