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数位落差研究报告九十七年一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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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執行單位: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組長: 黃嘉慶012 組員: 蔡怡靜006 黃思茜038 陳振豪052 賴詩樺067 1.隨著資訊社會的來臨,消弭數位落差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首要之務 2.一般來說,探討數位落差可由個人、企業或國家等不同政策層次切入討論 3.過往研究顯示,年齡、教育程度、都市化程度、種族、職業、收入、家庭環境都是解釋數位落差的重要解釋變數 4.在區域、國家、地方上落實「性別主流化」策略以促進性別平等後,性別數位落差問題更是引起全球關注。 一、從狹義的電腦設備擁有與否到網路的接取使用 數位落差一詞從1995年首次被提出,1997年美國國家通信及資訊委員會(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NTIA)在Falling Through the Net報告中正式被採用後,一直到了1999 年才正式給予定義。 在此時期中,不論是OECD 或是APEC,在看待數位落差問題時,對於範圍定義皆是從單純的電腦、網路有無接觸使用,擴大到其他資訊通訊科技的有無,但主要著重的焦點仍在於不同族群間是否有機會接觸使用資訊硬體設備。 二、性別數位落差形成原因及現況 資訊科技及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以及其帶動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等普遍應用,已經讓資訊與知識成為一種新型態生產要素。 根據NTIA對數位落差的定義: 「資訊擁有者(have)與資訊未擁有者(have not)間所產生的落差」(NTIA, 1999)。不過,早期衡量數位落差的重點在「資訊設備有無」,即以擁有家庭電話、電腦、數據機者與未擁有間所形成的差異視之;NTIA早期報告也以「電腦有無」作為衡量數位落差的重要指標。 隨著網路普及,NTIA 對於數位落差的定義逐漸由人民電腦擁有率轉換至網際網路擁有與使用的不均現象,衡量各族群間數位落差情形,也開始以「上網率」做為重要指標。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探討各國間數位落差問題時,定義數位落差為: 「一種廣泛的認知,意指橫跨不同群體間在接近使用資訊設備的差距。 這裡指的資訊設備包括電話(有線或是無線)、個人電腦和網際網路,沒有這些設備的人們沒有能力和機會取得資訊來源。 而不同的群體可能是經濟地位(富有和貧窮)、社會階級(白人和黑人)、性別(男人和女人)、年齡(年輕和年老)、地區(城市和鄉村)或國家(富國和窮國)。」 不過,在資訊通信科技擴散過程中,隨著數位導入時間不同,不同族群往往產生數位化時間差現象,其結果是-網路非但沒有消弭社會不公平,反而產生新的階級對立,加劇不平等現況。 「性別」一直是數位落差的重要解釋變項,而「性別數位落差(genderdigital divide)」泛指兩性取用資訊通訊科技(ICTS)機會以及運用網際網路各項活動上所產生的差異(Halpern, 1996;Bimber, 2000)。 從性別和科技發展的關係來看,在實用主義觀點下,由於科技一直被認為是個中性工具,科技發展是個不涉及性別意涵的過程,從而使此領域中的性別論述相對匱乏(Rosser,2005),在區域、國家、地方上落實「性別主流化」策略,以促進性別平等,性別數位落差問題已引起全球關注。 已有不少研究指出,科技發展都是在既存社會結構中發生,社會文化與科技存在互動關係,兩性數位導入時間的差異正是因為複製現實社會中的性別不平等結構,故使女性成為數位弱勢群體。 至於科技發展中潛藏的性別或社會不公平脈絡包括哪些?Huyer and Sikoska(2003)彙整The INSTRAW Virtual Seminar 針對性別與ICTS所舉辦的討論成果顯示,女性數位能力發展的不利處境,至少來自以下四項結構因素: 1.刻板認知 社會經常複製女性較不擅長資訊或較少從事科技產業的刻板印象並視為理所當然,而忽略女性對於科技不感興趣,其實根源於女性受教育機會較低、欠缺學習模仿對象、科技及研究產業的性別升遷不公或是家庭對於女性科系選擇的牽制,導致女性後天資訊素養不足,而非天生能力不足。 2.角色定位 受限於必須兼顧家務、照顧及生產勞動等多重角色,女性往往「沒有時間」從事資訊學習。 3.經濟能力 在性別職業隔離及性別薪資不公的社會結構下,女性經濟條件不若男性,購置電腦或支付上網費用等能力都較男性差,資訊取得成本較高也是主要障礙。 4.區域限制 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中,女性往往居住在都市化發展較為落後的鄉村,數位資源不足、取得不易。 在以上四項結構障礙的侷限下,早期研究確實顯示世界各國女性取用資訊通訊科技機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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