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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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2 -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关于完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试点的决策部署,规范二连浩特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建立交易平台,做好政府服务和监管,解决二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二连浩特市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二连浩特市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的具有本地特色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的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不断健全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分析二连浩特市土地二级市场现状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对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解决办法。 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注重改革协同。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紧密衔接,加强与住建(规划)、法院、财政(国资)、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促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三)试点目标。到2018年底,二连浩特市建成产权清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和制度规范的土地二级市场,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完善交易机制,建立并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与监管体系,制定部门协作机制,实现试点的示范作用,为二级市场的全面铺开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支撑。 (四)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二连浩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已建成建筑物“连房带地”整体交易等具备宗地交易条件的情况,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交易机制。 1.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 (1)转让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转移。 (2)转让类型。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分割转让。 (3)转让条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报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原受让方承诺的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如权属有争议、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等。 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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