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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第一届研讨会交流论文
2001年9月17日试论屮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王继军张钧内容提 要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引起国 内经济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法等上层建筑的变化。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法和 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作用,使中国从容应对WTO带來的冲击,二者必须在立法目标、法律原 则、调整手段和作用体系等方面进行协调。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协调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各国市场经济的 实践中,“市场〃当仁不让地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角,而“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也举 足轻重。现代国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市场发挥功效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清洁的环境,包 括“政府〃参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市场行为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了包括法律在内的 上层建筑的形态,无论是“市场〃的正常运行,还是“政府〃的经济行为,亦或是“国家〃的干预 措施,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和保障。如果说,市场的“剧本〃是民(商)法,那 么国家的“台词就是经济法。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市场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 保障,而市场规制法则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行为所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清理“环境〃,反垄断、反不 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 济关系的“环境法〃。关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问 题,不能仅从静态上把握,而要从动态上分两方面把握。一方面,应将其置于资本主义的 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吋期、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吋期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吋期去认 识。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市场经济的良好发育时期,自由、平等是其灵魂,因而民 (商)法便大显身手。但进入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 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的扭曲。垄断、限制竞争以及不公平 竞争的形成,使民(商)法固有的原则与制度难以正常发挥其功能,客观上要求新的法律 形式的出现。以徳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国家曾试图沿用民法来控制垄断的蔓延,而现实是, 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的三大原则,还是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在这种条 件下,只有借助于以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耍FI标的经济法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制 约市场活力的障碍主要是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规制这三种行为的法律统 称为市场规制法,其根本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客观存在于 1890——1914年间的美国社会的反垄断法就是市场规制法基本内容。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国 家垄断时期,不断发生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使西方各国意识到,仅从微观上对市场进行规 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想经济更好地发展,还要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 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至此, 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全面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 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血,对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的有机结合问题,还应置于我国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历程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中去认识。在计划经济时代排斥市场机制, 以计划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较为发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经过短 期恢复发展,我国很快实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但是,由于受前苏联理论教条的束缚,人 为否认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政府对经济一统到底,企业失去自主经营权, 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些违背生产力要求的作法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 以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逐渐形成以民(商)法为基础,以宏观调控法、市 场规制法相结合的经济法为保障的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已 比较完善,主要内容是对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进行调整,基 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相比之下,我国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其内容应以反 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其目标应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 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二、屮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世界贸易组 织(the World Trade Org anization,简称WTO)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 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WTO及其法 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 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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