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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doc
— PAGE 6 — — PAGE 5 — 南宁市青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确认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确认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范围以城区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展。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准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简称“基准日”),基准日由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程序规范与民主公开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尊重历史与兼顾现实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又要考虑现实生产生活中村民的劳动贡献及是否取得基本生活保障等既成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 (三)坚持组织领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在镇(街道)、仙葫经济开发区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级党组织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扩大民主参与,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遇到的问题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 第五条【身份取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参照以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 (一)初始取得 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二)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通过合法婚姻、收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申请取得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 第六条【身份保留】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身份。 第七条【身份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丧失;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 (五)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或组织章程明确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确认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一)成立工作机构。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5-11名村民(必须是单数)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确认工作。工作组成员应从熟悉村情村史、公道正派的村民中推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组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二)制定具体办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根据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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