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VIP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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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 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珠字〔2011〕12号),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珠香字〔2011〕10号)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1500万元,专项用于统筹区、镇(街)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加强香洲区社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在本区实施的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公益慈善服务等社会建设领域的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坚持“需求导向、鼓励创新、效益优先、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推动创新项目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常态化转变。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香洲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财政、民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区有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 建立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库。专家库由社会建设领域的专家及实务工作者共同组成,成员不少于20人,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政策、项目评审、项目预算、项目管理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与相关项目安排; (三)审议拟资助项目及金额;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安排; (三)拟订并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四)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申报主体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指标下达; (二)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计划书和预算; (二)负责按协议完成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和账册; (六)对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的受理评审、预算审核和督导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三方机构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具备社会建设项目工作经验的专业社会组织承接,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受理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申报咨询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辅导培训; (二)接收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通过查询、约谈或走访等形式对申报机构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评审细则程序进行项目评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审结果和意见; (四)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受理评审情况,做好档案存档和移交工作; (五)对受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预算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申报资助项目预算编制标准指引; (二)审核项目财务预算,就其中的资金使用标准、方式、合理性、合规性等提出明确的预算调整意见,并审核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 (三)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督导评估情况,做好档案存档和移交工作; (四)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督导评估工作; (二)依照评估方案,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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