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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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加强对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四个中心”和文化大都市提供精神动力和人文关怀,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医疗卫生职业精神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道德素养,培育文明风尚,树立社会窗口形象,塑造卫生计生职业精神,加强和完善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内外和谐,管理先进,创新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卫生计生系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模范单位;经过自愿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社会认可并经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考核,由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卫生计生系统基层卫生计生机构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五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创建系统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各项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单位整体发展成绩的重要内容。文明委(办)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准入条件 (一)创建期内单位领导班子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二)创建期内无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劳资纠纷、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或社会影响严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 (三)创建期内,无一级甲等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或未发生社会影响严重的违反“九不准”、“十不得”规定的行风问题和不良执业行为;贯彻落实卫生行风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创建评价指标分为两类:医院按照《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2016版)》,其他单位参照《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1.《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2016版)》基本指标(90分):思想教育深入,医德建设有效;基层党建扎实,创建管理规范;文明规范服务,便民利民惠民;医院管理科学,工作业绩明显;社会责任落实,单位形象良好。 2.《上海市文明单位(文明医院)考评指标体系(2016版)》 特色指标(10分):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医改工作部署取得重要成果或在科技创新、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保障、医疗援助、志愿者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结合上海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专题专项活动,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单位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并执行有自己特色的文明创建项目,持续开展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中、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规范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九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办医主体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同意的本市卫生计生机构可向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估。 卫生计生机构的科室、分部(非独立核算单位),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历时3年以下,职工在2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条 建立文明单位的预申报制度,创建单位自愿申报,由主管单位(部门)初审,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办审核,经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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