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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市级培训项目管理,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鲁教师字[1997]8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坚持全员与骨干并举,城区与农村统筹,通识与专题兼顾,构建名优骨干教师培训体系、农村教师培训体系和全员培训体系,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市提供师资保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教师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开展培训,激发教师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面向全体,学以致用。落实教师终身学习的理念,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实现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 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教师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是指为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由青岛市教育局主办或委托合法机构承办的境外培训、国内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名师(特级教师)工作室、访学等教师培训项目(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段、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需接受累计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培训。新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申报审批、经费管理、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教育局人事处作为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牵头处室,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项目审批、考核评估;计财处负责各类市级培训项目的经费保障和监管;办公室负责审核各类市级培训项目的食宿标准及培训地点等。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具体负责主要市级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 第八条 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须根据局统一安排,提前半年将教师培训需求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报人事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市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由办公室正式发文通知,无特殊原因不得举办其他班次。对未列入审批范围的培训项目,办公室不予发文,计财处不予安排经费,基层单位不派员参加并可向市教育局举报。 第九条 市教育局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培训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深入开展调研,确定培训项目,按需开展培训。申报时须提交《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1)与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项目安排的文件依据; 2. 详细的资金测算; 3. 实施项目论证; 4. 项目以往实施的情况、现状及计划实施的内容; 5. 预期绩效目标; 6.上一年度培训项目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任务的处室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委托开展的培训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正规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于协议签署7个工作日前报法规处审核。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培训项目的经费原则上由市教育局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统筹解决。各培训项目应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确定后,除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 承担市级培训任务的处室要在培训班举办前,详细列出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经费安排。食宿等标准由办公室确定;培训地点由举办处室与办公室商定,原则上安排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确需安排在其他地方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承担市级培训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对培训经费的收支情况按培训项目单独建帐,接受财务监督、指导和专项审计。 专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师课时费、场地设备损耗费、资料费、学员食宿费及管理成本等。培训机构不得向参训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查实,将予以处理,并取消今后承办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培训项目经费的拨付须按培训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列出明细,不得超出预算。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一经确立,承办单位须严格按计划启动培训工作,不得随意更改项目方案。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各处室需及时书面告知人事处。 第十六条 承担市级培训任务的单位需加强培训需求调研,针对学员实际需求设置培训课程,科学、规范、优化培训过程,实施菜单式培训,增强培训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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