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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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UCP600)的有关规定 准许分批装运。 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同一发货人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做分批装运处理。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时,则本批及以后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2、转运(Transhipment) 转运是指货物装船后需要在中途港转运至目的港。 合同中的规定方法: —规定允许转运; —规定不允许转运。 《UCP》的规定: 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的,视为可以。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 承保范围 风险 损失 费用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 外来风险 特殊 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海损 其他损失 全损 部分损失 一般损失 特殊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险别 基本险 平安险 意外事故 自然 灾害 水渍险 一切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 ICC (A) 协会货物条款(A) ICC (B)协会货物条款(B) ICC (C)协会货物条款(C) Institute War Clauses - Cargo 协会战争险条款 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 Cargo 协会罢工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恶意损害险条款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规定投保人 明确何种保险条款 投保险别的选择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金额的确定与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不同贸易术语价格转换 CIF 或CIP价=CFR(或CPT)价+保险费 CIF 或CIP价 =CFR(或CPT)价+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CIF 或CIP价 =CFR(或CPT)价÷(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保险单据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大保单)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约保单(预约保险合同) 批单 保险条款一 以FOB、CFR或FCA、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订为:“保险由买方负责” Insurance:To be covered/effected by the Buyer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及举例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及举例: 内容:一般包括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若按重量计量,还应该订明计重方法。 [例2] 数量:10 000公吨,5%增减,由买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例1] 数量:10 000箱。 数量机动幅度的掌握 第一种:合同中未明确规定 第二种:约量法(Approximately or About) 第三种: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第一种:合同中数量未明确规定 《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且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例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二种:约量法 使用“约”数(Approximately or About)条款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时,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如果买卖双方一定要使用“约”数条款时,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或在“一般交易条件”协议中加以规定,否则不宜采用。 例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有10%的增减。 第三种: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clause) 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 同所规定的数量的一定幅度的条款,也称 增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 如:5000M/T, with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溢短装条款 的内容: 可溢装或短装的百分比 溢短装的选择权 溢装部分的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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