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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第四章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 第一节 债权申报 *本节包括四个问题: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二、债权申报的规则 三、债权申报的审查 四、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的特征: 1.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2.以主张并提供债权凭证为内容 3.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 二、债权申报的规则 1.申报期限和方式 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均可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 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成为债权人,可在已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债务人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主债权人有权决定申报未受清偿的债权。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规定》第23条) 劳动债权和税务债权不需申报,由清算组或相关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计算依据。 3.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法院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分别登记。 三、审查确定 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有争议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得上诉。 四、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即遇不可抗力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如破产财产尚未分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法院审查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意义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其性质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形成和表达机关。 其意义在于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1.债权人自治原则 含义 具体表现 2.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关系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履行职责的宗旨 尊重债权人自治 维护程序公正 保持中立,充当裁判 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②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③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④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③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债权人会议主席 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列席人员 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清算组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和确认债权 2.议决和解协议 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4.其他职权,如: 监督和申请终结整顿 监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 选任和撤换债权人会议代表机构成员 议决重整方案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召集人应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在开会前15日通知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 *双重标准: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若要通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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