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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质权人 指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 指设立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质物 指移交给质权人的动产。 动产质权的特点: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具有物权的共性:都体现了作为他物权中担保物权的价值权、不可分性、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性 动产质权区别于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特点。 动 产 质 权 特 点 动产质权的客体为动产。 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 质权人实际控制担保物,剥夺 财产所有人的占有、使用、收 益的权利。 (二) 动产质权的意义 体现了法律调整规范上的便宜性。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担保物权成立时,即不动产不易移转占有,构成抵押权的标的,动产转移占有便利则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识别和运用将十分方便得当; 二是因两种制度的标的物特性不同,成立的方式有别,宜于分别予以公示,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于他人,动产等则以占有、交付公示于社会,从而保障物之交易的安全性,也使得两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清楚。 (三)动产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合同 依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动产质权是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以质押合同的形式设定的。与抵押权不同的是,质权的设定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外,还必须移交动产给债权人占有时合同成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讲的是物权设立的问题。 质权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质权设立的关系: 质权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成立的合同就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动产质权合同而论,《物权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由此可得: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质权合同的生效与质权设立不同: 按照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和担保物权设立的一般原理,质权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它以当事人交付实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成立即生效。合同成立后,质权人持续占有抵押财产,为质权担保物权的公示,带来动产质权担保物权的设立。证明某人是该质押财产的质权人。生效与设立在法律后果上不同。质押财产占有的实际转移,质权物权效力产生,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改变,否则不发生动产质权设立的法律效力。 质权合同其特点: 质权 合同 的特 点 从属性 补充性 单务性 无偿性 要示性 质 权 合 同 条 款 ⑴ 被担保债权的 种类和数额 ⑵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⑶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质量、状况 ⑷ 担保的范围 ⑸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权合同条款不全或者约定不明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可以有当事人约定补充,也可以通过行为补正。 孙占武与李文斌质权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例 1998年3月18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 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1年,利息为 15%。协议同时确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4000元。 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3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占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 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和被担保债权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各种动产。由于质权的实现必须就质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因此,质物须为可交易物,即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金钱债权,也有实物(如买卖交易)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67条作了规定,包括法定范围与约定规定。质押担保的法定范围有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物权法》增加了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3、动产质权公示 动产质权以移转占有为要件,此交付和占有本身已具有公示作用,一般不必专作登记公示。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重要区别之处。但是权利质押则不然。 (四) 动产质权的效力 1、对标的物的效力 这主要是对出质人的约束。对此有两方面问题,一个是质权的效力首先及于质物的本身,即控制质物,保证他的完好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二是质物的孳息归质权人收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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