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违法的转包合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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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违法的转包合同   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认定   1、转包的认定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   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违法分包的认定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具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二是将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确定为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收缴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予以收缴。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建筑法》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出发,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禁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揽工程。但在建筑业市场中,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的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   常常通过各种形式使用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违法行为,一方面导致建筑业市场承、发包行为不规范,竞争无序,扰乱建筑业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直接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安定。但法律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是否无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理解不同,导致对此类合同效力认定上的不同。人民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的不一致,使案件审判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不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业市场的目的。故而,本条中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五种无效合同,这五种合同基本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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